街頭搭訕可能觸犯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法

29 1月, 2024

網路瘋傳台北捷運中山站是不少女生,容易被搭訕的地方,日前有網友在網路論壇發文,指出中山捷運站附近的商圈,常有男子在街上隨機搭訕女性,甚至有人被跟蹤到家門口,該文引發熱議,有人認為這是一種社交方式,有人則認為這是侵犯女性的安全。

台北市捷運警察隊回應,「經查此類搭訕,多數為酒店公關從業人員,針對相關業者予以告誡。」其實部分的街頭搭訕行為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強制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是指違反他人意願,而以言語、文字、圖畫、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網際網路等方式,或以肢體動作、表情或其他方式,對他人作出具有性意味、與「性」或是「性別」相關的言行舉止,而影響其人格尊嚴、工作或學習表現,或造成其工作或學習環境惡化。通常會以行為或言論,帶有性冒犯或性暗示,例如:直接碰觸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以言語調戲他人、做出猥褻動作、刻意播放不雅的影片等,只要造成他人不舒服、恐懼,都可能會構成性騷擾要件。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

1.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因此如果在街上隨意搭訕他人,並且使用不雅的話語或動作,或者強行索取聯絡方式或跟蹤對方,都可能觸犯性騷擾防治法。除了性騷擾外,遭到拒絕後還繼續跟隨對方,這樣的行為也可能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跟蹤騷擾法,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沒有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過勸導還是不聽的話,就可能會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在公共場所遇到此類情況時,不要因為害怕或尷尬而忍氣吞聲,而是要堅決、明確拒絕對方的要求,如有需要請立即報警求助。同時,也要保留好相關的證據,如錄音、錄影、通訊紀錄等,以便日後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若在職場中,同事或上司藉著討論工作為由,未經同意就觸碰你的身體部位、勾肩搭背,造成被觸碰者的不舒服或是恐懼,也會被認定是性騷擾。

性騷擾是對人身安全的一種傷害,任何人都有可能遭受性騷擾,因此遇到性騷擾一定要勇敢說不,當您遭受性騷擾,務必要尋求幫助,本律師事務所關於性騷擾案件有專業的經驗,若需要協助者可以聯繫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