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定義
傷害罪指的是蓄意傷害他人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7條,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的人,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傷害」不單指身體上的傷害,若造成他人的健康上的傷害,也會構成傷害罪。
傷害罪構成要件
- 身體及健康上的傷害
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受到傷害,例如:瘀青流血、骨折等外傷或生理機能受到影響,就會構成打人傷害罪;但如果只是主觀的感覺疼痛無法構成傷害罪。 若行為人的加害行為造成被害人健康受損、產生疾病,也會構成傷害罪,例如,腦震盪或中毒,雖然沒有明顯外傷,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方面仍受到傷害。 - 精神上的傷害
精神傷害較為抽象,其構成要件必須是因為他人傷害而確診精神疾病,例如: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等,才可提告精神傷害罪,如果只是讓人心情感到不快、生氣或是害怕則不符合精神傷害罪。
傷害罪種類
傷害罪根據傷害的結果,分為普通傷害罪及重傷害罪,普通傷害罪依照行為人是否故意分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及過失傷害罪。
- 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例如某甲日前與某乙發生口角,某甲氣不過決定埋伏在某乙家門口,趁某乙出門時上前毆打他,這就是具有直接故意的傷害行為。 - 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可預見其發生的可能,但就算真的發生,也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例如某丙情緒失控拿著球棒在街上揮舞,某丙沒有直接傷人的意思,但如果真的打到人,也不違反某丙的本意,這就是有間接故意的傷害行為。 - 過失傷害罪
雖然有些傷害並不是行為人故意造成,但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看有無造成傷害的結果,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讓他人受傷,就會構成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常發生在車禍事件,例如汽車駕駛人因駕駛不當而碰撞到機車騎士,造成騎士身上多處擦傷,這時雖然不是故意使人受傷,但已經造成實質上傷害,就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重傷害罪
重傷害依刑法第10條第4項定義,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肢體機能、生殖機能或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當今天所受的傷害已經造成身體某個器官毀敗或嚴重受損,就是重傷罪,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重傷罪是有處罰未遂犯的。
刑法上的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犯罪須經過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利之人提告,檢警機關才會進行偵辦、起訴,如果要提告,記得要在6個月追訴期內完成提告,且建議要在第一時間進行驗傷,留下最有力的證據。 有時候傷害的情形不嚴重,若不想走刑事管道提起告訴,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提出民事賠償,只要權利有受到損害,即可要求對方賠償!
但重傷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須經過被害人或有其他有告訴權利之人提起告訴,檢警機關只要知悉有犯罪行為,就應該主動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