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終止收養、監護宣告、拋棄繼承聲請狀怎麼寫?家事法庭流程介紹

19 12月, 2023

壹、訴狀應該怎麼表明書寫呢?
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一節當事人書狀及家事事件法第75條規定

*應表明下列事項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1)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2)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3)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宜記載下列事項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等。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貳、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參、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肆、繳納裁判費。

伍、家事事件法庭流程

一、監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保護令事件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的丁類事件外,於法院審理前應經法院調解。

二、家事調解時,相牽連的家事事件可以合併調解。

三、家事審理程序不公開,基礎事實相牽連的家事訴訟、家事非訟事件,可以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例如離婚案件可以一起合併審理親權、扶養費、探視權。

四、家事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會請社工人員或適當的人陪同當事人或關係人出庭,陳述意見;也會視情況選任程序監理人協助受監理人,保障其程序及實體利益,而程序監理人是需要付費的。

五、法院也可以命法院內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協助法官瞭解真實;如果有因緊急、急迫情狀,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裁定。

六、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得提起上訴或抗告。

七、對上級審法院所為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再抗告,但依法是強制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否則即會不合法駁回。

八、家事確定裁判,取得執行名義後,家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

本律師事務所關於家事法律關係均有專業的經驗,有需要協助者可以聯繫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