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轉引自彭懷真,1999) -
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
,舉例如下:
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
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
,舉例如下
:
●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遭受家庭暴力怎麼辦?
- 撥打報警110或家暴防治專線113
遇到家暴時,可直接報警或撥打「113」專線,全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更提供24小時之專業協助如:經濟、法律、住所、心理輔導、保護令之申請、監護權爭取等。 - 驗傷
到醫院急診室接收驗傷,警局家防官或醫院社工人員除了會協助您驗傷及蒐證外,更會針對您的個別需求提供協助。 - 聲請保護令
家暴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其中暫時保護令依照緊急程度分為緊急暫時保護令及一般暫時保護令。家暴受害者當事人可就其遭受危急狀況與人身安全考量,主動提出申請,或由檢警社工人員代行。
家暴保護令申請之內容有禁止施暴、 禁止接觸、遷出、遠離、物品使用權、暫定親權、禁止查閱資訊權、其他必要命令。
遭受家暴後,可以訴請離婚嗎?
依民法1052條之規定,若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則可持相關證據(如驗傷單、家暴照片、保護令…等),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本律師事務所關於家事法律關係均有專業的經驗,有需要協助者可以聯繫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