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加重詐欺罪 千萬不能輕忽

23 10月, 2023

涉及到對疑似犯罪行為的調查、起訴、審判和判決。在刑事訴訟中,政府(通常是檢察官)起訴被告,指控其犯有刑法規定的罪行,例如竊盜、謀殺、詐欺等。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可能會面臨刑罰,如監禁、罰款、社區服務等。刑事訴訟的目的是確定被告是否有罪,並施加相應的刑罰。

依刑法第339條之 4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詐欺罪的成立,除了具不法意圖外,尚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被害人為財物之交付,造成財產損害,且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若被告偽造地檢署之文件或者使用網路犯罪或者三人以上犯之,依刑法第339條之 4,屬加重詐欺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千萬別輕忽,依本律師辦案經驗,亦有判決緩刑及判決無罪之狀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選任辯護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 字第2577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341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知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 書所記載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3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
選任辯護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 字第227 號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緝字第349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