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免刑」還上訴?律師白話解析:為何「免除刑罰」有時比「緩刑」更要命
我們先來看一個真實故事:屏東有位蔡姓課員,五年前幹了一件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的壞事。他幫公所送役男去搭車,回程車資158元,他卻浮報了646元,多領了488元。
後來他良心不安,跑去廉政署自首,也繳回了那488元。但你猜怎麼著?他撞上的法條,是鼎鼎大名的《貪污治罪條例》——一條最低七年起跳的核彈級重罪。
案子進了法院,一審法官覺得他有自首、情節輕微,判他一年五個月,但同時給了他一個「緩刑兩年」的大禮包。
蔡男不服,上訴二審。二審法官覺得,對啦,才488元,判一年多還太重。不然這樣,我再對你更好一點,我直接判你「免刑」!
「免刑」,免除刑罰耶!這聽起來簡直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吧?結果,蔡男的反應讓所有人掉了下巴:他再次上訴!他跑去最高法院說:「法官大人,你判我免刑,根本是要我的命!我寧可你判我緩刑!」
等一下,這什麼神操作?被判「免刑」還上訴?寧可要「緩刑」也不要「免刑」?這位大哥是不是搞不清楚狀況?
大家好,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歡迎來到法律的世界,一個有時候「聽起來越爽,結果越慘」的奇妙領域。這起案件,根本是教科書等級的案例,它血淋淋地揭示了法律術語與現實人生的巨大鴻溝。對這位公務員來說,「免刑」二字,就是他公職生涯的死刑執行令。
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來拆解這場荒謬劇。為何「免刑」這份大禮,會變成最毒的毒藥?「緩刑」又到底好在哪?這兩者之間,到底藏了多少貓膩?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卡在刑事案件中,對於法官判決書上的文字感到一頭霧水,不知道哪個選項才是對自己最有利的,請不要自己瞎猜。立刻加入我的官方LINE,黃建閔律師將為您提供即時的法律諮詢,評估不同判決在您人生中造成的真實衝擊。 LINE ID: @075kqaqe
這齣荒謬劇是怎麼演的?一個公務員的「鐵飯碗保衛戰」
要看懂這場官司,你必須先理解這位蔡姓課員的焦慮:他要的不是「聽起來好聽」,他要的是保住他的「公務員鐵飯碗」。
第一幕:撞上核彈級法條的倒楣鬼
蔡男的行為,只是貪了488元。但在法律上,他不是「詐欺」,而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這讓他適用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一條最低本刑七年以上、專門用來伺候大貪官的重罪。
幸好,同條例第8條也給了「窩裡反」或「良心發現」條款:只要你在犯罪後自首,並繳回全部所得,法律就准許法官「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就是法官可以操作的空間。
第二幕:兩個法官,兩種「為你好」的判決
一審法官的劇本:「緩刑」(給你機會) 一審法官用了減刑條款,把七年以上的重罪,一路砍到一年五個月。然後他看了看蔡男,覺得這傢伙應該是初犯、一時糊塗,而且也後悔了。於是啟動了《刑法》第74條,判他「緩刑兩年」。
二審法官的劇本:「免刑」(加倍對你好) 二審法官覺得,才488元,判一年五個月還是太重了。他決定把「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條用到滿,直接大手一揮,判了「免刑」。二審法官可能還沾沾自喜,覺得自己真是佛心來著,給了被告一個最輕的結果。
結果,收到判決的蔡男,當場崩潰。
「免刑」 v.s. 「緩刑」:為何一個是毒藥,一個是解藥?
這就是本案的核心。為什麼蔡男寧可要一審的「緩刑」,也不要二審的「免刑」?答案藏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
毒藥:「免刑」,一刀斃命的永久標籤
我們先來拆解「免刑」到底是什麼。
它的意思: 「免刑」,全名是「免除其刑」。它不是「無罪」,它百分之百是「有罪判決」。
它的運作: 法官在判決書上會寫:「蔡OO,犯貪污治罪條例第O條O項之罪,處『免刑』。」
它的效果: 法律上,你「有罪」的紀錄是確定的、永久的。只是國家佛心,決定「算了,不關你了」。
對公務員的衝擊: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只要「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應予「免職」,且「永不錄用」。
看懂了嗎?二審法官判下「免刑」的那一刻,這個「有罪判決」就確定了。蔡男的公務員生涯,當場宣告死亡,永遠無法翻身。這份「佛心判決」,成了最殘酷的職業死刑。
解藥:「緩刑」,那把懸在頭上的救命稻草
那「緩刑」又好在哪?
它的意思: 「緩刑」,全名是「暫緩執行」。它也是「有罪判決」。
它的運作: 法官會寫:「蔡OO,犯貪污治罪條例第O條O項之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
它的效果: 這才叫「魔鬼藏在細節裡」。緩刑,是法律跟你做的一個交易。法官判你一年五個月,但這張「監獄門票」先放我這,給你兩年觀察期。
神奇的《刑法》第76條: 這條法律規定,緩刑期滿,如果在這兩年內你都乖乖的(沒有被撤銷緩刑),那之前那個「有罪的宣告」,就「失其效力」。
對公務員的衝擊: 「失其效力」!這四個字就是黃金。白話來說,法律決定「把這件事忘了吧」。這意味著,只要蔡男安然度過兩年緩刑期,他那個「有罪判決」就失效了,他就不會被《公務人員任用法》掃地出門,他的鐵飯碗保住了!
現在你懂了嗎?
免刑 = 有罪(永久) = 滾蛋(永久)
緩刑 = 有罪(暫時) → 兩年後 → 判決失效 = 保住飯碗
面對這兩個選項,蔡男當然是拚死也要上訴,跟最高法院大喊:「拜託判我重一點(緩刑)!我不要那個『免刑』啊!」
最高法院也看懂了這個荒謬的點,認為二審法官根本沒搞懂被告要什麼,判一個「表面上更輕、實質上更重」的判決,程序上有瑕疵,於是發回更審,叫二審法官好好重判。
法律小教室:緩刑與免刑的「使用說明書」
這兩個制度,在法律上到底還有什麼不同?
「緩刑」:一把懸在頭上的劍
緩刑,就是一個「附帶條件的暫停執行」。
申請門檻: 不是人人有獎。你必須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且你過去沒有重大前科(五年內沒被關過)。
它不是無條件: 緩刑期間,你就像在「假釋」。法官可以命令你「付錢給被害人」、「去上課」、「做社區服務」,或「不准靠近某個地方」(《刑法》第74條第2項)。
敢違規,就爆炸: 這是緩刑最可怕的地方。根據《刑法》第75條,如果你在緩刑期內「故意」犯了另一個罪,還被判了「六個月以上」的刑(例如緩刑中跑去當車手),那你的緩刑就可能會被撤銷
爆炸的後果: 緩刑被撤銷,代表你「新案的刑期」要關,而且「舊案原本那一年五個月」也要接著關,兩條加起來一起算,這就是「新舊並罰」,絕對是人生大爆炸。
「免刑」:一張蓋了章的過去式
免刑,就是「我判你有罪,但我決定放過你」。
申請門檻: 更嚴格。通常是給《刑法》第61條規定的那些「超級輕罪」(例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罪)。
本案的例外: 蔡男犯的是七年以上重罪,本來絕對不可能免刑。他是靠著《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的「自首+繳回」這個「超級大絕招」,才拿到的特殊待遇。
它的好處: 判了就結束了。沒有什麼觀察期,沒有懸在頭上的劍,你不用擔心兩年內做錯事被抓回去關。
它的壞處: 「有罪」的標籤,是永久性的,一輩子跟著你。對一般人來說,沒差;對公務員等需要「品格」的職業來說,這就是致命傷。
法律問題 FAQ
Q1:律師,聽你這樣講,到底「免刑」和「緩刑」哪個比較好?
A1:這就是法律最有趣的地方:「看人」!
如果你是本案的蔡姓公務員,你100%會選「緩刑」,因為你要保住飯碗。
如果你是一個80歲阿嬤,不小心撿到人家錢包被告侵占,你好不容易拿到「免刑」,你會超開心,因為案子結束了,你不用像「緩刑」一樣,未來兩三年還要提心吊膽怕被撤銷。
Q2:如果我拿到「緩刑」,在緩刑期間不小心「過失」撞到人,緩刑會被撤銷嗎?
A2:這要看情況。如果是「故意」犯罪(例如又跑去詐騙、偷竊),只要被判超過六個月,就「必須」撤銷。但如果是「過失」犯罪(例如車禍),法律給法官空間,法官會看你的過失嚴不嚴重,來「裁量」要不要撤銷你的緩刑(《刑法》第75-1條)。
Q3:拿到「緩刑」或「免刑」,我的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會寫什麼?
A3:
緩刑: 在緩刑期間,良民證上會清楚寫著你被判刑。但等到緩刑期滿,判決「失其效力」後,依規定,這筆紀錄就「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了。
免刑: 「免刑」是「有罪判決」,所以它「會記載」在良民證上,但後面會加註「免刑」。
Q4:為什麼《貪污治罪條例》對488元這種小錢也判這麼重?
A4:這就是法律上的「殺雞儆猴」。立法者認為,公務員的廉潔是國家根本,所以採取「零容忍」政策。不管你貪污400元還是400億,用的法條都是同一條。這在實務上確實造成很多「情輕法重」的爭議,但也凸顯了公務員這份職業的特殊性。
Q5: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二審法官接下來該怎麼判?
A5:最高法院已經把「標準答案」暗示得很明顯了。最高法院等於是在說:「二審法官,你沒搞懂被告要什麼。你既然都認為他情節輕微,就應該給他一個『實質上』最有利的判決。」所以,更審的法官,有非常高的機率會改回一審的判決,也就是判處蔡男「有期徒刑,併宣告緩刑」。
Q6:在台中,如果我被告了,我怎麼知道該爭取「緩刑」、「免刑」還是「無罪」?
A6:這就是「律師的價值」所在。一個專業的台中推薦律師,在接案時,不會只看法律條文。我們會做的,是對你進行「全面的人生風險評估」:你的職業是什麼?你最怕失去的是什麼?你未來的人生規劃是什麼?然後,我們會為你量身打造一個訴訟策略。有時候,「無罪」太難,但爭取到一個能讓你保住工作、回歸家庭的「緩刑」,才是這場官司真正的勝利。
法律從來不只是紙上談兵,它深刻地牽動著我們每個人的真實人生。蔡男的488元,讓我們上了一堂昂貴的法律課:在法庭上,你必須清楚知道你要的是什麼,否則,法官送你的「禮物」,可能就是你最不想要的詛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