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叫他去教訓一下,又沒動手!」律師:在法律上,「出一張嘴」為何跟殺人犯一樣重?

台中律師 黃建閔律師
2025/11/11

「我只是叫他去教訓一下,又沒動手!」律師:在法律上,「出一張嘴」為何跟殺人犯一樣重?」

「兄弟,幫我個忙,去『教訓一下』那小子!」

這句話,你可能在電影裡聽過,可能在社會新聞上讀過,甚至在盛怒時,也曾閃過這樣的念頭。在我們的日常認知裡,「出一張嘴」跟「動手」之間,似乎隔著一道鴻溝。台中這位金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找來朋友小徐幫忙「給周男一點教訓」。他可能以為,這頂多就是一頓拳腳,了不起是場傷害。

但他萬萬沒想到,朋友為了「義氣」,帶了水果刀;他更沒想到,這一刀刺下去,竟然讓周男失血過多死亡。

當警察找上門時,金男可能徹底嚇傻了:「我人又不在現場!我沒有動手啊!我只是叫他去『教訓』,我沒叫他『殺人』啊!」

大家好,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這起從婚姻糾紛演變成的命案,精準地打中了許多人對法律最深的誤區。在法律的世界裡,「出一張嘴」從來就不是小事。當你「唆使」一個原本沒想犯罪的人去做一件事,你就成了這場犯罪的「點火者」。

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來拆解這起案件背後的法律魔鬼。為何金男「只出一張嘴」,卻要和動手的小徐,共同背負「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重罪?「教唆犯」到底是什麼?法律又如何評價「失控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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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出一張嘴,又沒動手」:為何金男是「教唆犯」,不是「共同正犯」?

很多人會把金男和小徐,直覺地歸類為「共犯」。這沒錯,但法律上的「共犯」分很多種,最常見的就是「共同正犯」和「教唆犯」,而這兩者的差別為何?

法律上的「團隊」:什麼是「共同正犯」?

《刑法》第28條說的「共同正犯」,大家可以想像成電影裡的搶劫團隊。

  • 要有「共同計畫」: 團隊成員(兩人以上)要開會,決定我們要去搶銀行。

  • 要有「分工合作」: A負責開車接應、B負責解除保全、C負責拿槍控制場面、D負責裝錢。

在這個團隊裡,A可能從頭到尾都沒進過銀行,B也沒碰到錢,但他們都是這個「犯罪計畫」的關鍵執行者,他們「分擔」了犯罪的行為。所以,A、B、C、D 四個人,全部成立搶劫罪的「共同正犯」,大家一起扛。

回頭看本案,金男有和小徐一起去現場嗎?有分擔開車或把風的行為嗎?沒有。他只做了「一件事」:下指令。他不是行動團隊的一員,他是那個「下指令的經理」。因此,他不成立共同正犯。

犯罪的「點火者」:什麼是「教唆犯」?

這就是金男真正的角色。《刑法》第29條說:「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關鍵:「從無到有」

    • 我們來想一個問題:如果金男沒有打那通電話,小徐會無緣無故跑去傷害周男嗎?

    • 當然不會。小徐根本不認識周男,兩人無冤無仇。

    • 小徐心中那把「傷害罪」的火,是金男「點燃」的。金男就是那個「唆使『本無』犯罪意思的人,去實行犯罪」的源頭。

在法律上看,這種「從無到有」創造出一個犯罪的行為,其惡性不亞於親自動手。所以,刑法接著規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這句話的意思是,法律要把金男「視同」親自動手的小徐,用同樣的罪名來處罰他。

「我只叫他『教訓』,不是『殺人』」:法律如何評價失控的後果?

這才是本案最可怕,也是最多人想不通的關鍵。 「律師,我承認我教唆傷害,但我絕不承認我教唆殺人!殺人是小徐自己做過頭了,憑什麼算在我頭上?」金男在法庭上,幾乎一定會這樣抗辯。

這個抗辯,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你「想不到」,不代表法律認為「想不到」

這個案件的罪名,不是「殺人罪」,而是「傷害致人於死罪」(或稱傷害致死)。這兩者的差別在哪?

  • 殺人罪: 我「故意」要你死。

  • 傷害致死罪 : 我「故意」要你受傷,但「沒有故意」要你死,只是沒想到,這個傷害行為「不小心」導致了死亡的結果。

這在法律上被稱為「加重結果犯」。法律要問的是:當你「故意」去做一件比較輕的壞事(傷害)時,對於後來發生的、更嚴重的結果(死亡),你是否「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法律的「風險帳戶」:當你選擇犯罪,就要承擔可預見的風險

讓我們用白話文再講一次: 當金男決定要「教訓」周男(也就是「傷害」他),小徐也同意去「傷害」他時,他們兩人就共同開啟了一個「法律上的風險帳戶」。

  • 金男的指令:「教訓一下」

    • 這是一個模糊,但充滿暴力的指令。他沒有說「你去罵他兩句」,而是找了一個「混幫派」的朋友。他心裡期待的,顯然是「物理性」的教訓。

  • 小徐的執行:「帶刀捅大腿」

    • 小徐為了執行這個「教訓」,選擇了帶刀。

    • 當小徐拿刀刺向周男大腿時,他「故意」要造成的是「傷害」。

    • 但是,用刀刺人體,是不是一個「高度危險」的行為?當然是。

    • 刺大腿,會不會「不小心」刺到主動脈(股動脈)?「可不可能」因此失血過多死亡?

    • 答案是:「完全有可能,且可以預見。」

法律會認為,小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知道拿刀捅人可能致死。他雖然沒有「故意」要殺人,但他「過失」地造成了死亡的結果。因此,他的行為,完美符合「傷害致人於死」的重罪。

教唆犯的「連帶責任」:你點的火,燒多大你都要負責

那金男呢?他只說「教訓」,他可沒說「帶刀」。 這就是法律上「教唆犯」最可怕的地方:你必須為你所教唆的犯罪,及其「一切可預見的後果」負責。

  • 金男教唆了「傷害」。

  • 小徐實行了「傷害」,並「可預見地」導致了「死亡」。

  • 因此,小徐成立「傷害致死罪」。

  • 而金男作為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也就是小徐最終成立的罪)處罰之。

  • 結論:金男,成立「教唆傷害致死罪」。

這就是檢察官起訴的邏輯。金男和小徐,雖然一個動口、一個動手,但他們現在被同一條繩子綁在一起,共同面對「傷害致死罪」的重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金男當初那個「給他一點小教訓」的念頭,最終,可能要用他下半輩子的自由來償還。

法律之外的反思:當「義氣」成為通往監獄的單程票

這起悲劇,是三重人生的毀滅。

  1. 周男: 無辜喪命。

  2. 小徐: 為了朋友的「江湖義氣」,逞一時之快,賠上自己的人生,成為殺人犯。

  3. 金男: 無法理性處理婚姻問題,選擇了最原始、最愚蠢的暴力手段,最終害人害己。

這個案件血淋淋地告訴我們:

  • 不要濫用「朋友義氣」: 當你的朋友要你幫他處理「這種事」時,他不是在請你幫忙,他是在拖你下水。真正的朋友,是帶你去諮商、找律師,而不是遞給你刀子。

  • 法律沒有「小教訓」: 暴力是沒有界線的。一旦你選擇了動手,後果就由不得你控制。你以為的「打一拳」,可能變腦震盪;你以為的「刺大腿」,就可能變命案。

法律問題 FAQ

Q1:我只是叫朋友去「噴漆」警告他,結果朋友自己帶刀去砍人,我也要負責嗎? A1:這就是法律上「教唆的超越」(教唆之過剩)。您教唆的是「毀損罪」(噴漆),朋友卻「自己」升級成「傷害罪」或「殺人罪」。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傷害」或「殺人」並不是「噴漆」可預見的後果,您只需要為您教唆的「毀損罪」負責。朋友則要為他自己升級的「傷害/殺人」負全責。

Q2:小徐可以主張是金男叫他去的,來減刑嗎? A2:不行。小徐是成年人,他有自主意志。金男是「教唆犯」,小徐是「實行犯」,法律上兩人都要受罰。他不能把責任推給金男,來換取自己的減刑。

Q3:在台中,我懷疑配偶外遇,情緒快要失控,第一步該怎麼做才合法? A3: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冷靜,並遠離暴力思維。您的任何衝動行為,都只會讓您從可能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請立刻尋求專業協助,一位有經驗的台中推薦律師,能協助您分析在法律上(例如:離婚、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並指導您如何合法蒐證,這才是成熟且唯一正確的處理方式。

法律從不處理「情緒」,它只處理「行為」與「後果」。金男與小徐的故事,是一個代價高達無期徒刑的教訓,它告訴我們,任何試圖走法律捷徑、用「私刑」解決問題的念頭,最終都只會通向監獄那扇最窄的門。

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