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一直是台灣社會深惡痛絕的重大交通違規行為,然而憾事仍一再發生。當一個家庭因為酒駕事故而破碎,被害人家屬除了要面對刑事上的正義伸張,更要面對民事上的漫漫求償長路。尤其當肇事者兩手一攤,表示「名下無財產」、「沒錢可賠」時,被害人是否就真的求助無門,只能自認倒楣?
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律師,將從近期一則令人心痛的酒駕肇逃致死新聞出發,為您深入剖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體系,以及面對「無資力」肇事者時,被害人應如何透過法律程序,特別是《強制執行法》的具體操作,來捍衛本應屬於自己的權利。我們將探討,法律如何從「應然面」確立賠償責任,並在「實然面」提供債權人追償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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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實回顧:酒駕肇逃致死與肇事者的「無資力」抗辯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呂姓男子於清晨酒後駕駛賓士車,高速撞飛一名買菜的王姓老婦人,導致其重傷不治。呂男非但未停車,反而加速逃逸,後經計程車司機見義勇為追車報警,警方才在其住處發現仍在睡夢中的呂男。其酒測值高達 1.17 毫克,且被查出曾有酒駕紀錄。
面對後續賠償問題,呂男雖表示「會負責」,卻同時聲稱自己名下無財產、打零工維生,所駕賓士車亦是登記在友人名下。後續更因籌措不出 20 萬元的保釋金而遭羈押。被害家屬悲痛之餘,提出 5,000 萬元的民事賠償,並表示重點在於給予酒駕者教訓。
此案凸顯了被害人家屬在民事求償上最棘手的困境:肇事者在主觀上惡性重大(酒駕、肇逃、累犯),但在客觀上卻可能呈現「無資力」的狀態。這場官司該怎麼打?法律的極限在哪裡?
台中推薦律師解析:酒駕肇事者應負的民事責任體系
在分析如何「討債」之前,我們必須先在法律上確立「債權」的存在與範圍。這一切的基礎,均源於民法的「侵權行為」(Tort Law)。
侵權行為之構成:為何酒駕撞人必須賠償?
民法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酒駕肇事者,顯然具備「故意」(指酒駕本身)或至少「過失」(指肇事結果),其行為「不法」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權」,因此成立侵權行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人死不能復生,生命權的損害該如何以金錢填補?民法設有數條特別規定,作為損害賠償範圍的計算基礎。
民法 192 條:財產上損害(殯葬費與醫療費)
民法 192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被害人家屬(或支出費用之人)可以具體列舉因這起事故所支出的實際費用,向肇事者求償。這包括:
醫療費用:從老婦人被撞傷送醫急救,到最終不治所產生的一切醫療單據。
喪葬費用:舉辦喪禮、安葬等一切合理且必要的費用。
這些屬於「財產上損害」,在訴訟中只要能提出相應單據,法院通常會如實判准。
民法 194 條: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這往往是賠償金額的核心。民法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謂「非財產上損害」,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或「精神賠償」。法律承認,當至親的生命權遭受剝奪時,其特定的近親(法條明訂為:父、母、子、女、配偶)會蒙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此種痛苦亦應由加害人負責填補。
本案中,王姓老婦人的女兒,即是 194 條所明文保障的請求權人。
精神慰撫金的法院裁量:5,000 萬的請求合理嗎?
被害家屬提出 5,000 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其心情完全可以理解。然而,在司法實務上,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非由請求權人單方決定,而是由法官「依職權審酌」一切情狀後,裁定一個「相當之金額」。
法院在判斷金額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被害人與加害人的身分、地位、資力與經濟狀況。
侵權行為的態樣(例如本案的酒駕、肇逃、累犯,會被視為惡性重大)。
被害人所受痛苦的程度。
家屬所受精神打擊的程度。
其他一切情狀(例如加害人犯後態度等)。
因此,家屬提出的 5,000 萬是訴訟上的「聲明」,最終法院會判賠多少,仍有待法官的綜合裁量。但無論判賠 500 萬或 1,000 萬,這筆「債權」必須先透過法律程序被「確定」下來。
核心爭點:肇事者「名下無財產」,被害家屬的求償困境
確立了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後,我們回到最殘酷的現實:如果呂姓肇事者所言屬實,他真的「沒錢」,那該怎麼辦?
「沒錢」不等於「免責」:民事責任的法律定性
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律師必須首先釐清一個重要觀念:賠償能力(資力)與賠償責任(債務)是兩回事。
法院的民事判決,是在處理「應然面」的問題,即「法律上,肇事者應不應該賠?應該賠多少?」至於肇事者「有沒有能力賠」,那是判決確定後的「實然面」問題,屬於《強制執行法》的範疇。
被害家屬絕不能因為聽信對方「我沒錢」的說詞,就放棄了民事訴訟。如果不起訴,這筆債權將永遠無法被國家公權力確認,更遑論後續的追償。
取得「執行名義」:開啟求償的第一道門
被害家屬進行民事訴訟,其最終目的,是取得一份「執行名義」。
所謂「執行名義」,最常見的就是「法院的確定判決」。有了這份判決書,被害家屬(債權人)才能拿著它去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肇事者(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若未經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家屬與肇事者之間僅存有「私權糾紛」,國家公權力(法院)是不得主動介入的。
民事訴訟的時效性:為何必須在 2 年內起訴?(民法 197)
更關鍵的是「時效」。民法 197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因為猶豫、或誤信對方「沒錢」而拖延,一旦超過 2 年,肇事者即可在訴訟上提出「時效抗辯」,法院縱使認定他有責任,依法也必須判家屬敗訴。
因此,無論對方有錢沒錢,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在 2 年內提起訴訟,是保障權利的第一要務。
法律上的「討債」:強制執行程序的實務操作
假設被害家屬勝訴,取得例如 1,000 萬元的確定判決,但肇事者依然拒不付款,或聲稱「名下無財產」,這時才真正進入「討債」的程序,也就是《強制執行法》的領域。
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不主動,債權人須積極
與刑事案件由檢察官主動偵辦不同,民事執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民事執行處是被動的,債權人(被害家屬)必須主動遞狀「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執行費,法院才會啟動程序。
更重要的是,債權人有協力查報債務人財產的義務。法院不會通天遁地幫你找錢,你必須自己(或委任律師)去調查對方究竟有何財產可供執行。
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的建議:面對「脫產」或「無資力」債務人的自保之道
綜合上述分析,面對酒駕肇事者,被害家屬應建立正確的法律認知,並採取堅定而長期的法律行動。
錯誤迷思:以為對方沒錢就放棄起訴
這是最致命的錯誤。如前所述,一旦罹於民法 197 條的 2 年時效,被害人的權利將歸於消滅。肇事者「現在沒錢」,不代表他「一輩子沒錢」。放棄起訴,等於是放任 2 年時效經過
酒駕肇事民事求償常見 6 大 FAQ
Q1. 肇事者被抓去關(刑事責任),民事賠償是不是就不用賠了?
A1. 完全錯誤。刑事責任(坐牢)是國家對他的懲罰;民事責任(賠錢)是他對被害家屬的損害填補。兩者各自獨立、並行不悖。他坐牢歸坐牢,錢還是一樣要賠。
Q2. 聽說可以聲請「假扣押」,那是什麼?
A3. 「假扣押」是在起訴前或訴訟中,為防止對方「脫產」(變賣名下財產),先一步將其財產查封、凍結的程序。但聲請假扣押,被害人通常需要提供擔保金。
Q3 對方真的就是個「爛命一條」,打官司、拿憑證,真的有用嗎?
A3. 法律提供的是一個「保障權利不滅」的機制。我們無法預測肇事者 10 年、20 年後的經濟狀況。他可能繼承遺產、可能找到正當工作、可能中了彩券。只要家屬「合法地持有有效的債權憑證」,當那一天到來時,您才有立場要求他還錢。如果現在放棄,那 2 年後,一切就真的歸零了。
結論: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的叮嚀
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是對被害家庭最沉重的打擊。面對肇事者「無資力」的抗辯,被害家屬不應感到絕望或無助。法律的設計,一方面在於「釐清責任」,另一方面則在於「權利的保全與延續」。
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律師提醒您,民事求償是一場需要極大耐心與毅力的長期戰役。取得勝訴判決,只是拿到了「武器」;學會使用《強制執行法》並善用「債權憑證」制度,才是確保這場戰役最終得以實現正義的關鍵。
切勿因為肇事者一時的窮困潦倒,而放棄了您依法應得的權利。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在 2 年內啟動訴訟,取得執行名義,並透過定期的「換證」來延續債權,才能讓法律的正義之網,牢牢地跟隨肇事者一輩子,直到他付出應有的代價為止。
如果您或親友正面臨車禍、酒駕求償或其他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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