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打破「武器不對等」的高牆——刑事被告不再是司法程序中的盲人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 台中推薦律師 黃建閔。
在法律實務的戰場上,我常對當事人說:「刑事訴訟,是一場國家與個人之間力量最懸殊的戰爭。」
試想一下,站在這一邊的,是擁有強大偵查權、指揮警察調取資料、掌握所有監視器畫面與通聯紀錄的檢察官;而站在另一邊的被告,往往只是剛被上銬、驚魂未定、手無寸鐵的平凡市民。過去的舊制度下,被告甚至連「檢察官手上有什麼牌」都不知道,就被推上了羈押庭或是審判台。這不僅不公平,更是對憲法訴訟權的嚴重侵害。
近期刑事訴訟法的重大修正,正是為了矯正這種「資訊不對稱」的結構性失衡。本週的法律專欄,我將延續陳忠五教授對於法律體系正義的堅持,為大家深入剖析這次修法如何翻轉被告的命運,以及當您面對國家刑罰權時,該如何運用這些新法條來捍衛自己的清白。
修法背景法理分析:為什麼過去的制度是「違憲」的?
要理解修法的重要性,我們必須先理解「防禦權」(Right to Defense)的核心。防禦權不是口號,它必須建立在「資訊取得權」之上。如果你不知道對方拿什麼攻擊你,你如何防禦?
釋字第 737 號:終結「黑箱羈押」的時代
過去,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Detention Hearing),檢察官可以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讓被告與律師閱卷。這導致被告在不知道「具體證據」的情況下,就被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這就像是一場蒙眼格鬥,被告只能被動挨打。大法官在釋字第 737 號解釋中明確指出: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及證據。
釋字第 762 號:打破「有律師反而不能閱卷」的荒謬
舊法的《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曾規定,無辯護人的被告可以付費請求筆錄影本,但「有委任律師」的被告,反而被禁止自行請求交付卷證影本。這在邏輯上極其矛盾,彷彿懲罰聘請律師的被告。
釋字第 762 號解釋宣告此規定違憲,確認了**「被告本身的卷證獲知權」**。這意味著,被告是訴訟的主體,不是客體,他有權利親眼看到指控他的證據,包括筆錄、照片、甚至是監聽光碟。
關鍵修法解析:新法賦予被告的三把「防禦之劍」
基於上述釋憲精神,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大幅度的結構性翻修。作為 台中推薦律師,我認為以下三點是每一位公民都必須具備的法律認知:
第一把劍:羈押審查中的「完整閱卷權」(修正第 93 條)
新法規定: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必須將「聲請書」及「據以聲請之證據」提供給法院,並**「應備具繕本」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查閱**。
黃建閔律師的實務解讀:
這代表檢察官不能再玩「突襲」。如果要押人,就必須把底牌亮出來。
你的權利: 在開羈押庭之前,我(律師)可以要求檢閱所有檢察官提出的證據。
例外限制: 當然,若有危害國家安全、證人安危等具體事由,檢察官可以主張「限制閱卷」,但必須經過法官裁定,且不能完全剝奪被告「知悉其梗概」的權利。
第二把劍:偵查中羈押的「強制辯護權」(增訂第 31-1 條)
新法規定: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黃建閔律師的實務解讀:
羈押是剝奪人身自由最嚴厲的手段。新法引進了類似美國「米蘭達宣言」後的機制,確保在最關鍵的羈押庭上,被告不會孤軍奮戰。
你的保障: 即使你一時找不到律師,國家也必須指派律師到場協助,確保程序正義。除非是被告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律師逾時未到。
第三把劍:審判中的「全面資訊取得權」(修正第 33 條、33-1 條)
新法規定:
辯護人對於卷宗及證物,得**「檢閱、抄錄、重製(影印)、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法院也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
黃建閔律師的實務解讀:
這是「數位證據時代」最重要的修正。
過去律師只能手抄或影印紙本,現在我們可以請求「複製光碟」、「翻拍證物」。
為什麼這很重要? 很多時候,筆錄(文字)與錄音(聲音)有落差。透過重製權,律師可以逐字比對偵訊錄影,找出警方誘導訊問或筆錄記載不實的關鍵證據,這往往是案件翻盤的契機。
被告的行動指南:認知、自保與求助
法律條文是冰冷的,但實際操作是鮮活的。身為在第一線作戰的 台中律師,我整理了以下具體的行為準則,幫助您在面對刑事調查時,做出正確的判斷。
應具備的正確認知
被告是訴訟主體: 你不是待宰的羔羊,你有權利要求「看證據」。
資訊就是力量: 不要憑記憶去抗辯。人的記憶會模糊,但卷證不會。所有的答辯都必須建立在「確認卷證內容」的基礎上。
律師是你的延伸: 律師閱卷不是為了律師自己,而是為了讓你了解案情全貌,共同擬定攻防策略。
避免錯誤的行為
切勿輕信「偵查不公開」而放棄權利: 警方或檢方常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透漏案情,這是對「外」不公開,不是對「被告」不公開。在羈押庭上,你有權知道理由。
切勿捨不得影印費: 申請完整卷宗影本會有行政費用,但省這幾百元,可能讓你錯失關鍵的防禦細節。
正確的自保與求助 (Dos)
第一時間要求委任律師: 尤其在收到「拘票」或面臨「羈押聲請」時,黃金時間不容浪費。
積極參與防禦: 取得卷證影本後,與你的律師逐一核對。你是最清楚事發經過的人,你的記憶加上律師的證據分析,才是最強的防禦。
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的重點整理:新舊制權益對照表
為了讓各位更直觀地理解這次修法的紅利,我製作了以下對照表:
比較項目 | 舊法時代 (Information Asymmetry) | 新法時代 (Equality of Arms) | 對被告的影響 |
羈押審查閱卷 | 無權閱卷 檢方可完全隱匿證據 | 原則閱卷 檢方必須提供證據繕本或影本 | 避免突襲性羈押,能針對證據具體反駁 |
羈押庭辯護人 | 未強制規定 被告常孤軍奮戰 | 強制辯護 若無律師,法院需指定 | 保障人身自由,避免因恐懼而錯誤陳述 |
卷證取得方式 | 僅限筆錄 限制有律師者自行請求 | 全面開放 含筆錄、證物、影音、數位檔案 | 可檢驗筆錄真實性,發現隱藏的有利證據 |
閱卷手段 | 僅得檢閱、影印 | 新增攝影、重製(數位考貝) | 大幅提升證據分析效率,還原事實真相 |
防禦地位 | 客體 (被調查者) | 主體 (參與者) | 實現憲法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 |
關於刑事修法的常見問答 (FAQ)
作為 台中推薦律師,以下是民眾在 Line (@075kqaqe) 上針對自身權益最常詢問我的六個問題:
Q1: 警察找我去作筆錄,我還沒被起訴,也可以要求閱卷嗎?
A: 在一般的「警詢」或「偵查初訊」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被告原則上還不能閱卷。但如果是面臨「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時刻,依據新法,你就擁有閱卷權(或獲知權)。等到被起訴後,到了法院審理階段,則擁有完整的閱卷權。
Q2: 閱卷看到的資料,我可以拿去網路上公開嗎?
A: 絕對不行! 雖然你有權閱卷,但依據刑訴法規定,被告或辯護人持有的卷證內容,「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若公開散布涉及他人隱私或偵查秘密的資料,可能會觸犯個資法或洩密罪。
Q3: 我可以自己去閱卷,不需要律師嗎?
A: 法律上允許無辯護人的被告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影本。但實務上,卷宗內容龐雜且涉及高度法律專業,如何從上百頁的證據中找出破綻,仍建議由專業律師進行閱卷與分析,才能發揮最大防禦效果。
結語:面對刑罰,你擁有「知」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的這次修正,是台灣司法史上人權保障的一大步。它宣示了一個核心價值:「正義不應建立在對被告的資訊封鎖之上。」
然而,法律條文給了你武器,你必須懂得如何拿起來使用。
當國家機器啟動調查時,恐懼是正常的。但請記住,你不是孤單的,法律賦予了你防禦的盾牌。
我是 台中推薦律師 黃建閔。我的職責,就是確保你的這些權利在法庭上被完整落實,確保你看得見證據,說得出冤屈,並在公平的制度下,爭取最好的結果。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身陷刑事案件的風暴中,請不要放棄「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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