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刑事訴訟法大修法:被告防禦權與閱卷權的全面進化——從釋字737、762號看你的法律護身符

台中律師 黃建閔律師
2025/11/28

前言:打破「武器不對等」的高牆——刑事被告不再是司法程序中的盲人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 台中推薦律師 黃建閔。

在法律實務的戰場上,我常對當事人說:「刑事訴訟,是一場國家與個人之間力量最懸殊的戰爭。」

試想一下,站在這一邊的,是擁有強大偵查權、指揮警察調取資料、掌握所有監視器畫面與通聯紀錄的檢察官;而站在另一邊的被告,往往只是剛被上銬、驚魂未定、手無寸鐵的平凡市民。過去的舊制度下,被告甚至連「檢察官手上有什麼牌」都不知道,就被推上了羈押庭或是審判台。這不僅不公平,更是對憲法訴訟權的嚴重侵害。

近期刑事訴訟法的重大修正,正是為了矯正這種「資訊不對稱」的結構性失衡。本週的法律專欄,我將延續陳忠五教授對於法律體系正義的堅持,為大家深入剖析這次修法如何翻轉被告的命運,以及當您面對國家刑罰權時,該如何運用這些新法條來捍衛自己的清白。

修法背景法理分析:為什麼過去的制度是「違憲」的?

要理解修法的重要性,我們必須先理解「防禦權」(Right to Defense)的核心。防禦權不是口號,它必須建立在「資訊取得權」之上。如果你不知道對方拿什麼攻擊你,你如何防禦?

釋字第 737 號:終結「黑箱羈押」的時代

過去,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Detention Hearing),檢察官可以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讓被告與律師閱卷。這導致被告在不知道「具體證據」的情況下,就被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這就像是一場蒙眼格鬥,被告只能被動挨打。大法官在釋字第 737 號解釋中明確指出: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及證據。

釋字第 762 號:打破「有律師反而不能閱卷」的荒謬

舊法的《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曾規定,無辯護人的被告可以付費請求筆錄影本,但「有委任律師」的被告,反而被禁止自行請求交付卷證影本。這在邏輯上極其矛盾,彷彿懲罰聘請律師的被告。

釋字第 762 號解釋宣告此規定違憲,確認了**「被告本身的卷證獲知權」**。這意味著,被告是訴訟的主體,不是客體,他有權利親眼看到指控他的證據,包括筆錄、照片、甚至是監聽光碟。

關鍵修法解析:新法賦予被告的三把「防禦之劍」

基於上述釋憲精神,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大幅度的結構性翻修。作為 台中推薦律師,我認為以下三點是每一位公民都必須具備的法律認知:

第一把劍:羈押審查中的「完整閱卷權」(修正第 93 條)

新法規定: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必須將「聲請書」及「據以聲請之證據」提供給法院,並**「應備具繕本」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查閱**。

黃建閔律師的實務解讀:

這代表檢察官不能再玩「突襲」。如果要押人,就必須把底牌亮出來。

  • 你的權利: 在開羈押庭之前,我(律師)可以要求檢閱所有檢察官提出的證據。

  • 例外限制: 當然,若有危害國家安全、證人安危等具體事由,檢察官可以主張「限制閱卷」,但必須經過法官裁定,且不能完全剝奪被告「知悉其梗概」的權利。

第二把劍:偵查中羈押的「強制辯護權」(增訂第 31-1 條)

新法規定: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黃建閔律師的實務解讀:

羈押是剝奪人身自由最嚴厲的手段。新法引進了類似美國「米蘭達宣言」後的機制,確保在最關鍵的羈押庭上,被告不會孤軍奮戰。

  • 你的保障: 即使你一時找不到律師,國家也必須指派律師到場協助,確保程序正義。除非是被告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律師逾時未到。

第三把劍:審判中的「全面資訊取得權」(修正第 33 條、33-1 條)

新法規定:

辯護人對於卷宗及證物,得**「檢閱、抄錄、重製(影印)、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法院也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

黃建閔律師的實務解讀:

這是「數位證據時代」最重要的修正。

過去律師只能手抄或影印紙本,現在我們可以請求「複製光碟」、「翻拍證物」。

  • 為什麼這很重要? 很多時候,筆錄(文字)與錄音(聲音)有落差。透過重製權,律師可以逐字比對偵訊錄影,找出警方誘導訊問或筆錄記載不實的關鍵證據,這往往是案件翻盤的契機。

被告的行動指南:認知、自保與求助

法律條文是冰冷的,但實際操作是鮮活的。身為在第一線作戰的 台中律師,我整理了以下具體的行為準則,幫助您在面對刑事調查時,做出正確的判斷。

應具備的正確認知

被告是訴訟主體: 你不是待宰的羔羊,你有權利要求「看證據」。

  1. 資訊就是力量: 不要憑記憶去抗辯。人的記憶會模糊,但卷證不會。所有的答辯都必須建立在「確認卷證內容」的基礎上。

  2. 律師是你的延伸: 律師閱卷不是為了律師自己,而是為了讓你了解案情全貌,共同擬定攻防策略。

避免錯誤的行為

  1. 切勿輕信「偵查不公開」而放棄權利: 警方或檢方常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透漏案情,這是對「外」不公開,不是對「被告」不公開。在羈押庭上,你有權知道理由。

  2. 切勿捨不得影印費: 申請完整卷宗影本會有行政費用,但省這幾百元,可能讓你錯失關鍵的防禦細節。

正確的自保與求助 (Dos)

  1. 第一時間要求委任律師: 尤其在收到「拘票」或面臨「羈押聲請」時,黃金時間不容浪費。

  2. 積極參與防禦: 取得卷證影本後,與你的律師逐一核對。你是最清楚事發經過的人,你的記憶加上律師的證據分析,才是最強的防禦。

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的重點整理:新舊制權益對照表

為了讓各位更直觀地理解這次修法的紅利,我製作了以下對照表:

比較項目

舊法時代 (Information Asymmetry)

新法時代 (Equality of Arms)

對被告的影響

羈押審查閱卷

無權閱卷


檢方可完全隱匿證據

原則閱卷


檢方必須提供證據繕本或影本

避免突襲性羈押,能針對證據具體反駁

羈押庭辯護人

未強制規定

被告常孤軍奮戰

強制辯護

若無律師,法院需指定

保障人身自由,避免因恐懼而錯誤陳述

卷證取得方式

僅限筆錄

限制有律師者自行請求

全面開放

含筆錄、證物、影音、數位檔案

可檢驗筆錄真實性,發現隱藏的有利證據

閱卷手段

僅得檢閱、影印

新增攝影、重製(數位考貝)

大幅提升證據分析效率,還原事實真相

防禦地位

客體 (被調查者)

主體 (參與者)

實現憲法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


關於刑事修法的常見問答 (FAQ)

作為 台中推薦律師,以下是民眾在 Line (@075kqaqe) 上針對自身權益最常詢問我的六個問題:

Q1: 警察找我去作筆錄,我還沒被起訴,也可以要求閱卷嗎?

A: 在一般的「警詢」或「偵查初訊」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被告原則上還不能閱卷。但如果是面臨「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時刻,依據新法,你就擁有閱卷權(或獲知權)。等到被起訴後,到了法院審理階段,則擁有完整的閱卷權。

Q2: 閱卷看到的資料,我可以拿去網路上公開嗎?

A: 絕對不行! 雖然你有權閱卷,但依據刑訴法規定,被告或辯護人持有的卷證內容,「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若公開散布涉及他人隱私或偵查秘密的資料,可能會觸犯個資法或洩密罪。

Q3: 我可以自己去閱卷,不需要律師嗎?

A: 法律上允許無辯護人的被告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影本。但實務上,卷宗內容龐雜且涉及高度法律專業,如何從上百頁的證據中找出破綻,仍建議由專業律師進行閱卷與分析,才能發揮最大防禦效果。

結語:面對刑罰,你擁有「知」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的這次修正,是台灣司法史上人權保障的一大步。它宣示了一個核心價值:「正義不應建立在對被告的資訊封鎖之上。」

然而,法律條文給了你武器,你必須懂得如何拿起來使用。

當國家機器啟動調查時,恐懼是正常的。但請記住,你不是孤單的,法律賦予了你防禦的盾牌。

我是 台中推薦律師 黃建閔。我的職責,就是確保你的這些權利在法庭上被完整落實,確保你看得見證據,說得出冤屈,並在公平的制度下,爭取最好的結果。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身陷刑事案件的風暴中,請不要放棄「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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