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0.20未達犯罪標準,為何仍遭重罰?律師深度解析酒駕的「刑事」與「行政」雙軌責任

台中律師 黃建閔律師
2025/11/28

大家好,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

酒後駕車,是國人最深惡痛絕的違法行為之一。它不僅是駕駛人對自身安全的輕忽,更是對其他無辜用路人生命財產的巨大威脅。每年有無數家庭因此破碎,社會為此付出極其沉重的代價。

然而,在我的執業經驗中,許多民眾對於酒駕的法律規範,仍存在一個嚴重的誤區:以為只要吐氣酒精濃度未達0.25 mg/L的「犯罪」標準,就沒有法律責任。

事實上,這是一個極其危險的誤解。台灣法律為了遏止酒駕,設下了兩道防線:「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這兩套系統並行運作,各有其不同的門檻與後果。當駕駛人酒測值介於0.15至0.24 mg/L之間時,便會落入一個「雖不構成犯罪,但仍面臨嚴厲行政處罰」的區間。

這篇文章,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酒駕的「刑事」與「行政」雙軌制度。為何法律要這樣設計?而駕駛人又將分別面臨哪些法律後果?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因酒駕行為而面臨法律程序,對於罰鍰、吊扣駕照,乃至於刑事責任感到困惑,請切勿輕忽。立刻加入我的官方LINE,黃建閔律師將為您提供即時的法律分析與諮詢,評估您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LINE ID: @075kqaqe

第一道紅線:「刑事責任」的構成 (0.25 mg/L 以上)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社會大眾最熟知的「酒駕犯罪」,也就是《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這是一條將酒駕行為「犯罪化」的重典。

明確的犯罪門檻:0.25 mg/L

《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第一款明訂,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即構成犯罪。

  • 刑責: 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註:此依原文資料所述)。

  • 關鍵概念:「抽象危險犯」 這在法律上的意義是,立法者擬制只要達到此一數值,駕駛人的駕駛能力便已顯著下降,足以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因此,不以發生實際的交通事故為必要,只要駕駛人酒測值超標仍駕車上路,犯罪即告成立。

隱藏的條款:未達0.25,仍可能構成犯罪

許多駕駛人以為,只要酒測值低於0.25 mg/L,便絕無刑事責任。這同樣是錯誤的觀念。

同法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此款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涵蓋那些酒測值未達標,但「客觀上已呈現失控狀態」的駕駛人。例如,駕駛人酒測值僅0.20 mg/L,卻已有語無倫次、直線無法穩定行駛、或於夜間不開車燈等異常行為,經執勤員警客觀判斷並詳實記錄後,仍得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依本罪移送法辦。

第二道防線:「行政處罰」的嚴密規範 (0.15 mg/L 以上)

接下來,我們要探討的,是最多駕駛人輕忽,卻最容易觸及的法律責任——「行政處罰」。當駕駛人酒測值未達0.25 mg/L的犯罪門檻時,不代表毫無責任。

在法律體系中,「刑事」與「行政」是兩套獨立的處罰系統:

  1. 《刑法》: 決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科處刑罰(如有期徒刑、前科紀錄)。

  2. 《行政法》: 決定行為是否「違規」,是否應予以行政處分(如罰鍰、吊扣駕照)。

當駕駛人躲過了《刑法》的制裁,往往會直接落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交條例)的規範中。

行政管制的門檻:0.15 mg/L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明確規定,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即「不得駕車」。

因此,台灣法律對於酒精濃度的完整規範如下:

  • 0.25 mg/L 以上: 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 0.15 mg/L - 0.24 mg/L: 觸犯《道交條例》,構成「行政違規」。


立法考量:為何「刑事」與「行政」標準不同?

國家之所以設定0.15與0.25兩道不同的門檻,其背後的法律邏輯至為嚴謹,關鍵在於「處罰強度」與「立法目的」的不同。

  • 《刑法》標準 (0.25):

    • 處罰強度: 極高。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有期徒刑)與永久性的前科紀錄。

    • 立法目的: 懲罰具有高度反社會性的「公共危險」行為。

    • 標準訂定: 由於刑罰的嚴重性,必須有更嚴格的標準。立法者參考醫學專業,認定酒精濃度達0.25 mg/L時,其「不能安全駕駛」的危險性已達「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適宜科以刑罰。

  • 《行政法》標準 (0.15):

    • 處罰強度: 雖高,但不涉及人身自由與前科。

    • 立法目的: 預防危險、管理道路安全。

    • 標準訂定: 醫學研究指出,酒精濃度達0.15 mg/L時,駕駛人的反應時間與判斷力已開始顯著下降。基於「預防原則」,國家有權在此階段即介入管理,禁止此類駕駛人上路,以維護公共利益。

結論是:未成立「犯罪」,不代表毫無「違規」責任。 酒測值0.20 mg/L,雖未達刑事追訴的標準,但已明確違反了行政法規「不得駕車」的命令,國家當然有權對此「違規行為」施以嚴厲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遠超乎罰鍰的嚴重後果

當駕駛人酒測值落入0.15至0.24 mg/L的行政處罰區間時,將面臨《道交條例》第35條的嚴厲處分,其後果遠非一般交通違規可比。

  1. 高額罰鍰:

  • 機車駕駛人: 處新臺幣 15,000 元以上、90,000 元以下罰鍰。

  • 汽車駕駛人: 處新臺幣 30,000 元以上、120,000 元以下罰鍰。 此金額已非一般罰單,而是對駕駛人重大的經濟處罰。

  • 車輛當場移置保管:

    • 處罰條例明訂「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 駕駛人不僅無法繼續駕駛,車輛將被立即拖吊,後續衍生的拖吊費與保管費,均需由駕駛人自行負擔。

  • 吊扣駕駛執照:

    • 這是對駕駛權的直接限制:「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 對於依賴駕駛為生的職業(如:業務、運輸、外送),這項處罰無異於暫時性的失業,將對個人生計造成立即且重大的衝擊。

    • 若「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期間更延長為「二年至四年」。

  • 最嚴厲的處罰:吊銷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 即使酒測值僅在行政處罰範圍(如0.20 mg/L),若「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法律效果將跳升至最嚴厲等級:

    • 「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這意味著駕駛人將永久喪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資格,其嚴重性不言可喻。

    針對累犯的「核彈級」條款:刑法加重處罰

    台灣法律對於酒駕累犯,採取了極為嚴厲的懲罰策略,增修了《刑法》第185條之3第三項:

    • 加重處罰:

      • 只要「五年內」曾因酒駕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確定者。

      • 此次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若「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項修法,已將酒駕累犯致人死傷的行為,提升至與「殺人罪」同等級別的刑度,足見國家遏止酒駕的決心。

    法律問題 FAQ

    Q1:律師,我有酒駕,是否一定會被判刑入監? 

    A1:不一定。建議後續可以找律師協助處理,請立刻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一位專業的台中推薦律師,確保您的權益在法律程序中獲得最大保障。


    Q2:如果拒絕警察的酒測要求? 

    A2: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酒測者,將「直接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此外,若您客觀上已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警方仍可依《刑事訴訟法》報請檢察官許可,將您「強制送醫抽血」鑑定。最終結果,您不但支付了鉅額罰鍰,仍可能需面對刑事責任。

    Q3:我僅是在停車格內「發動引擎、移動車輛」,這樣也算「駕駛」嗎? 

    A3:是的。法院實務上對「駕駛」的認定,關鍵在於是否「啟動動力」。只要您發動引擎,使車輛移動(即使僅移動數公分),即已構成「駕駛」行為。若此時酒精濃度超標,酒駕即告成立。


    台灣對於酒駕的處罰,已建構「刑事」與「行政」的雙重防線,標準嚴格且處罰嚴厲。法律的界線並非0.25 mg/L,而是更早的0.15 mg/L。

    時近歲末年終,餐敘飲宴增加,務必遵守「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鐵則。任何心存僥倖的行為,都可能讓自己與他人,付出無法挽回的慘痛代價。

    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