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無罪,正宮完蛋了?律師老實說:通姦除罪後,你還有這兩招「侵害配偶權」和「裁判離婚」可以反擊!

台中律師 黃建閔律師
2025/11/11

「小三」無罪,正宮完蛋了?律師老實說:通姦除罪後,你還有這兩招「侵害配偶權」和「裁判離婚」可以反擊!

大家好,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你還記得2020年5月29日那一天嗎?

那一天,司法院大法官在憲法法庭丟出了一顆震撼彈——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宣示一出,全台灣的網路都炸鍋了。大法官們說:「《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這下可不得了。全台的太太們(可能還有部分先生們)瞬間崩潰,覺得天要塌下來了。「什麼?國家不管通姦了?」「這不是變相鼓勵大家外遇嗎?」「以後小三、小王都可以正大光明了?」「婚姻是沒救了嗎?」

我懂,我完全懂大家的焦慮。在我們過去的觀念裡,「通姦罪」好像是婚姻裡最後一道保險絲,是元配手上最強大的武器。但我們摸著良心想一想:這條法律,真的有在「拯救」婚姻嗎?

在「法律白話文運動」裡,我們最愛問的就是:「法律,你到底想幹嘛?」

老實說,通姦罪在實務上,早就變成一種「報復」或「談判籌碼」。它沒辦法讓變心的人回頭,它只能讓元配抓到證據後,在法庭上羞辱對方,或者在談離婚時,多要一點錢。

而且,舊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還有個超瞎的規定:元配可以對「自己的配偶」撤告,但「不能」對小三或小王撤告。這在幹嘛?這根本就是「抓姦夫、縱淫婦」(或反過來),夫妻倆回家關起門來沒事了,結果國家機器還在幫你追殺那個第三者。這不是很奇怪嗎?

所以,大法官們才決定,婚姻裡的忠誠,是兩個人的私事,是道德和情感的問題。國家不應該拿著「刑罰」這把大榔頭,闖進大家的臥室,強迫大家必須相愛。

好了,前情提要結束。重點來了。 「律師,我懂你說的。但現在刑事沒了,我另一半真的跟人跑了,我真的就只能吞了?法律不保護我了嗎?」

問得好。這就是我們今天要聊的重點。刑事這條路是堵死了,但「民事」這條路,不但還在,而且武器可多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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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配偶「履行同居義務」

假設有個林女士,她先生王先生最近迷上了「小三」,已經兩個月沒回家了。林女士抓狂了,但她不能告刑事通姦。那她能幹嘛? 她可以走進法院,告她先生王先生一條:「履行同居義務」!

蛤? 你沒聽錯,就是告他「回家睡覺」。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這條還在喔,沒被廢除喔。所以理論上,林女士可以去法院起訴:「法官大人,我先生不回家,請你判他必須回家,履行同居義務!」

好,假設王先生收到傳票,不理他。法官開庭,他也不到。林女士就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看證據確實(例如戶籍謄本、鄰居作證),就會判林女士勝訴。

然後,林女士就拿到一張熱騰騰的勝訴判決書,上面寫著:「被告王先生,應與原告林女士履行同居義務。」

然後呢?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法律的界線:為什麼你「打得贏」,卻「拿不到」?

這就是法律最有趣也最無奈的地方。林女士拿著這張判決書,可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嗎?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二項直接賞了她一巴掌,這條法律說:關於「夫妻同居」的判決,不適用強制執行。

這超合理的啊!你想想那個畫面:法院能怎麼執行?派法警去小三家,把王先生五花大綁,押回林女士的臥室,然後在門口站崗嗎?

法律可以判決,但法律不能(也不該)強迫兩個不相愛的人睡在一起。人有腳,他隨時可以再跑掉。所以,這條法律,在「執行」上,根本就是一條死路。

真正的王牌:如何用履行同居判決,打出「離婚+棄養」的王炸?

聽到這裡,你是不是覺得:「黃律師你耍我啊?花錢花時間,打了一場官司,結果拿到一張不能執行的廢紙判決,這不是打辛酸的嗎?」

錯! 這張履行同居判決,才是林女士手上最強的「王牌」!

這就是懂法律和不懂法律的差別。林女士打這場官司,她的目的,從來就不是要王先生「回家」(她可能也知道叫不回了),她的目的是要拿到這張「法院認證」的裁判。

拿到之後,林女士就可以啟動她的第二步,也是真正的核武級訴訟:

告「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列了十款可以訴請離婚的原因。其中第五款是:「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這時候,林女士在離婚法庭上,就可以把那張「履行同居」的勝訴判決,甩在法官桌上,說: 「法官大人!你看!我為了這個家,努力過了!我連『告他回家』的訴訟都打了,法院也判我贏了!結果呢?他還是不回家!這難道不叫『惡意遺棄』嗎?」

你覺得,法官會怎麼想? 這簡直是「惡意遺棄」的「鐵證」啊! 這張「不能執行的判決」,在這裡,搖身一變,成了斬斷婚姻最鋒利的那把刀。

所以你懂了嗎?通姦除罪後,法律不是沒招,而是招數變得更「文明」、更「講究策略」了。你不用再去抓姦、不用再去警察局作筆錄,你只需要冷靜地走進法院,打一場「看起來很傻」的官司,就能拿到你最需要的東西——「法律認證的自由」。

別忘了還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好,成功離婚了。那口氣呢?被背叛的這口氣,難道就這樣算了? 當然還沒完。

通姦雖然「除罪化」(刑事),但不代表它「合法化」(民事)。 在民事上,配偶外遇,依然是妥妥的「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說:「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對彼此負有「忠誠義務」,這就是一種受法律保障的「權利」,稱為「配偶權」。

當你的配偶和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或不當交往時,他們就「共同侵害」了你的配偶權。 所以,刑事不能告了,但民事上,你可以: 告你的配偶 + 小三(或小王)= 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這才是最實際的。你不用再糾結於能不能「把他們關起來」,你應該糾結的是「他們要賠我多少錢」。

  • 證據要求變低了: 要能證明他們有「逾越一般朋友分際」的交往行為,例如:親密對話紀錄、親吻、擁抱、或長期在外同居,法官就可能判賠。

  • 目的更實際: 你拿到的,是實實在在的金錢賠償。這筆錢,可能是幾十萬到上百萬,是法律對你所受精神痛苦的「實質補償」。

法律問題 FAQ

Q1:律師,你說「履行同居」的官司不能強制執行,那我打這個官司,對方會不會怕啊? 

A1:他可能不怕「回家」,但他會怕「後果」。他如果聰明,或有請教律師,他就會知道,你打這場官司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後面的離婚訴訟在蒐集證據。他如果再不理你,就等於是親手把「惡意遺棄」的證據送給你。

Q2:如果我不想離婚,我只想告「侵害配偶權」拿錢,可以嗎? 

A2:當然可以!這兩場官司是獨立的。你可以在維持婚姻關係的狀態下,單獨對你的配偶和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你可以選擇告他們兩個,也可以只告小三/小王。

Q3:告「侵害配偶權」大概可以賠多少? 

A3:這沒有標準答案,完全看個案。法官會考量你們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權的嚴重程度(例如:是精神出軌還是一夜情,還是長期同居生子)、你所受的精神痛苦等。在台中地區,判賠的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都有可能。

Q4:那通姦除罪後,我要怎麼蒐集「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A4:這依然是重點。雖然不用拍到性器接合,但你還是要證據。合法的蒐證方式,例如:配偶自己承認的對話紀錄(LINE, Messenger)、他們公開的親密合照、共同出遊的機票住宿紀錄、或者你配偶的刷卡紀錄(例如在摩鐵刷卡)。請注意,千萬不要衝動跑去抓姦、破門而入或裝GPS,你可能會反過來吃上「妨害秘密」或「侵入住宅」的刑事官司!

Q5:在台中,我發現配偶外遇,我快氣瘋了,第一步該怎麼辦? 

A5:第一步:深呼吸,然後『不要做』任何事。 不要衝動攤牌、不要跑去抓姦、不要在臉書發文罵人。第二步:立刻諮詢律師。 你現在需要的是「策略」,不是「衝動」。一位專業的台中推薦律師,會幫你分析你手上有的證據,告訴你現在最該做的,是先蒐集金流?還是先保全對話紀錄?是該打「履行同居」官司來鋪路?還是直接告「侵害配偶權」?在通姦除罪的時代,法律戰打的是腦袋,不是拳頭。

所以,通姦除罪,真的不是世界末日。 它只是把法律從不該管的臥室裡退出來,然後把力氣花在它真正該管的地方:「財產」與「自由」。 法律不再假裝能幫你挽回愛情,但它能幫你在愛情逝去時,合法地拿回你應得的錢、爭取你應得的自由(離婚)。

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