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代表人也敢跟你簽約?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教你用「民法 171 撤回」與「不當得利」追回貨款

2026/02/13

在 B2B 的商業世界裡,我們常秉持著「誠信」與「習慣」在做生意。然而,身為台中推薦律師,我在實務中看過太多企業主因為過度信任「看起來像老闆的人」,最終陷入長達數年的訴訟泥淖。

你是否遇過這種情況:對方公司明明經營多年,但簽約的人既不是登記的負責人,甚至該公司根本已經長期沒有改選董監事,處於「代表權真空」狀態?當生意出問題,你想主張權利時,對方卻兩手一攤說:「那是他個人的行為,不代表公司。」

今天,我將教導企業如何在契約失靈時,透過「民法 171 條撤回權」與「民法 179 條不當得利」成功突圍。

一、 法律現象的觀察:當「習慣」碰撞「法律硬指標」

在台灣的中小企業環境中,股東常將公司大小事交給特定人處理。但在法律層面,這種「大家都沒意見」的默契,真的能產生對外的代表權嗎?

(一) 案例背景:一個消失的負責人與一場跨海買賣

原告為一家知名酒業公司與被告(工業公司)簽訂了酒品買賣契約,由一位「甲」代表被告簽約並受領貨款。然而,爭議發生後,原告才驚覺:被告公司多年前就因為董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法律上根本沒有「合法代表人」。

(二) 爭議點:無權代表人的行為,公司要負責嗎?

被告抗辯:公司一直以來都交給甲處理,所以他有代表權。

但法院的判斷邏輯非常清晰:代表權的有無,必須回歸《公司法》與登記實務,而非仰賴社會印象。 既然被告處於無代表人的真空狀態,甲的行為就構成了「無權代表」。

作為台中推薦律師,我必須提醒所有企業主:「他看起來像老闆」與「他在法律上是負責人」是兩回事。 簽約前的公司登記查詢,是避險的第一步。

二、 核心法律論辯:民法第 171 條——反敗為勝的「撤回權」

當發現對方簽約人根本沒有權限時,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控告對方「違約」。但這在法律邏輯上可能站不住腳,因為「契約根本還沒生效」,何來違約?

(一) 無權代表法律效果的「懸之未定」

在民法上,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所做的法律行為,屬於「效力未定」。也就是說,必須經過「本人(公司)」承認後才生效。如果公司不承認,這張合約就是廢紙。

(二) 民法第 171 條的戰略價值

本案中,原告律師採取了一個非常漂亮的策略:不坐等對方承認,而是主動出擊「撤回」意思表示。

民法第 171 條前段: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一旦原告行使撤回權,這份買賣契約就從「效力未定」直接變成「自始無效」。

(三) 如何有效撤回?

法院認定,撤回的意思表示可以向「本人(公司)」或「無權代表人」發出。原告透過存證信函向簽約的甲撤回,這在法律上產生了強大的殺傷力:契約消失了,原本給付的貨款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據。

三、 不當得利返還:契約無效後的金流清算

當契約被撤回而自始無效後,法律關係就會從「契約責任」轉向「不當得利」。這是身為台中推薦律師在協助客戶處理貨款糾紛時,最常運用的法理。

(一) 民法第 179 條的構成要件

  1. 受有利益: 被告收了錢。

  2. 受有損害: 原告付了錢。

  3. 無法律上原因: 契約已被撤回,收錢的依據消失了。

(二) 法院的判決邏輯

既然契約已無效,被告繼續持有這筆貨款就構成了「不當得利」。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必須返還貨款。這對原告來說,是從死局中開闢出了一條取回現金的新路徑。

四、 同時履行抗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很多企業主會問:「律師,如果我已經拿了對方一點貨,但我現在要退錢,對方會不會叫我把貨還回去?」

答案是肯定的。這就是法律上的「同時履行抗辯」。

(一) 避免「雙重利益」的不公平

法律不允許你一方面拿回貨款,另一方面又平白佔有已經收到的貨物。這種「對待給付」,確保了雙方在契約無效後,都能回到「交易前的原狀」。

(二) 實務操作的提醒

如果您是原告,在打這類官司前,必須先盤點:

  • 貨還在不在?

  • 貨物的現況是否能返還?

  • 如果貨已經賣掉了,可能就需要折價返還(價額補償)。

五、 重點整理:遇到無權代表簽約的自保策略表

遇到的危機

錯誤的應對

正確的法律策略

關鍵證據

簽約人無代表權

硬打違約賠償,卻無法證明公司授權

行使 民法 171 撤回權,使契約無效

公司登記、董監事名冊、無權代表之證明

已付貨款想拿回

漫無目的地爭論品質問題

轉換訴訟標的為 民法 179 不當得利

付款水單、存證信函(撤回之意思表示)

手中仍持有部分貨物

隱瞞持貨事實,拒絕退還

預先準備 同時履行抗辯 的點交流程

庫存明細、點交清冊、退貨運輸規劃

六、 台中律師專業解答:關於公司代表權與貨款返還的 FAQ

Q1:我怎麼知道跟我簽約的人,在法律上有沒有代表權?

黃建閔律師回答: 最簡單的方式是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如果對方的負責人那一欄是空的,或董監事任期已過數年,這就是極大警訊。此時應要求對方提供「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授權書」。

Q2:民法 171 條的「撤回」有沒有時間限制?

黃建閔律師回答: 法律規定是「本人未承認前」。也就是說,如果公司已經發函承認這筆交易(追認),你就不能再撤回了。因此,「速度」是這類案件的勝負關鍵。

Q3:如果我用存證信函撤回,但對方拒絕簽收怎麼辦?

黃建閔律師回答: 在法律上,這涉及「意思表示之到達」。只要信件送達對方合法之營業地址或住所,即便對方拒收,在實務上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已發生效力。這需要精準的寄存地址與程序操作。

Q4:「同時履行抗辯」會讓我的官司輸掉嗎?

黃建閔律師回答: 不會輸,但會讓你的「執行」增加一個條件。也就是說,你必須先把貨準備好退給對方,法院才會幫你強制執行對方的存款。這在財務規劃上必須預先納入考量。

Q5:如果對方公司真的沒錢還,我撤回契約還有意義嗎?

黃建閔律師回答: 有。一旦契約撤回,你可以更進一步評估該「無權代表人」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民法 110 條)。有時候,追究個人責任比追究一個空殼公司更有實際效果。

Q6:委託台中律師處理這類 B2B 糾紛,第一步會做什麼?

黃建閔律師回答: 我會先進行「證據鏈的健檢」。先看契約主體是否合法,再看金流去向。

結語:法律不保障權利上的睡眠者,更不保障證據上的馬虎者

當商業契約的基石(代表權)動搖時,不要試圖在廢墟上蓋房子,而應果斷拆除(撤回),利用不當得利的原理重新分配利益。

商業經營充滿風險,但法律提供了精密的工具讓我們管理風險。如果您在台中經營事業,遇到交易對象身分不明、貨款追不回來,或是擔心簽署的文件有法律瑕疵,請記得:專業的法律意見,往往能讓您在危機中找到轉機。

台中推薦律師 黃建閔

守護您的交易安全,是我的專業,更是我的使命。

歡迎聯繫 加 Line 好友:@075kqaqe

您正因為對方的代表權問題,導致貨款卡住拿不回來嗎?

下一步建議:您可以先將雙方的「簽約文件」與「對帳單」整理好,我可以協助您判斷目前是否仍具備「民法 171 撤回權」的行使空間,並評估最快速的資金回收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