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在實務諮詢中,我常遇到許多中小企業主,尤其是營造業的朋友,在收到國稅局的補稅兼罰鍰處分書時,往往面色慘白。企業經營本就不易,遇到稅務案件,心路歷程通常是:先擔心補稅金額、再害怕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如偽造文書或稅捐稽徵法),最後看到那高達「五倍」的罰鍰時,往往感到無力支撐。
然而,身為專業律師,我必須先釐清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觀念:「補稅」與「罰鍰」在法律性質上是兩回事,其判斷基準也並不完全相同。 即使你確實取得了一張「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導致補稅難以避免,但這並不代表你必須坐以待斃地接受巨額罰鍰。今天,為大家深度解析「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64 號判決」。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教材,它教導我們如何在「不實發票」的困境中,利用「進貨事實」的證明,成功撤銷不合理的行政裁罰。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64 號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BA,98%2c%e8%a8%b4%2c64%2c20090722%2c1
一、 判決背景解析:為什麼補稅維持,罰鍰卻能撤銷?
在進入深奧的法律辯證前,我們先看這起案件的客觀事實。這是一家位於台中的營造公司,其在 91 年間因承攬工程需要,取得了「五伏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
(一) 國稅局的立場:不實憑證即是虛報進項
國稅局主張,五伏公司經查核後被認定為「虛設行號」或「無銷貨事實」的虛擬主體。因此,營造公司拿五伏公司的發票來申報扣抵營業稅,屬於「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
涉案金額: 銷售額約 224 萬元。
補稅金額: 進項稅額 112,197 元。
裁罰重手: 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 款,處以 5 倍罰鍰,共 560,900 元。
(二) 法院的最終裁決:層次分明的法律評價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主文中,展現了法律分析的細緻度:
補稅部分(原告敗訴): 法院認定該發票確實不是由「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憑證不合規定,因此補稅處分維持。
罰鍰部分(原告勝訴): 法院撤銷了高達五倍的罰鍰處分。原因在於:國稅局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即未區分「有無進貨事實」。
這就是本文要傳達給所有企業主的核心關鍵:同樣是不實發票,有無進貨事實,決定了你是在受罰邊緣還是深淵底部。
二、 法律規則深度導讀:不實發票的「三層判斷結構」
身為台中推薦律師,我在處理稅務訴訟時,通常會運用層次分析法,將複雜的《營業稅法》問題拆解為以下三層:
1. 第一層:進項稅額扣抵的「憑證合法性」
根據我國營業稅法的架構,進項稅額的扣抵採取「憑證法定原則」。
法律邏輯: 你必須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合法憑證」。
法律效果: 如果發票開立人(如本案的五伏公司)經證實並未與你有實際交易,即便你有付錢給某人,這張發票在法律上仍屬「不實憑證」。此時,「補稅」幾乎是必然的法律結果。
2. 第二層:實體真實性的辯證——你有沒有「進貨事實」?
這是本案最精彩的轉折點。在行政法上,處分必須符合「真實原則」。
情境 A:有進貨事實。 你真的買了電腦、做了系統,只是發票開錯對象(例如為了節稅或因中間人牽線)。
情境 B:全無進貨事實。 純粹買發票、對敲,完全沒有任何貨物或勞務流動。
這兩者在行政罰法上的「惡性」與「責任程度」完全不同。法律不應將「買錯票」與「買假票」混為一談。
3. 第三層:裁罰倍數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國稅局內部訂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有進貨事實: 罰鍰倍數通常較低(如 2 倍或 3 倍)。
無進貨事實: 罰鍰倍數極高(如 5 倍以上)。
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確有採購設備並安裝於工程現場」,國稅局卻視而不見,逕行以「無進貨事實」的最高標準處罰,這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97條、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三、 法院如何認定「進貨事實」?企業主必學的證據鏈構建
在 98 訴 64 判決中,法院展現了極具洞察力的事實認定過程。對於需要尋找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協助的民眾來說,這部分的證據盤點至關重要。法院不是聽你「說」什麼,而是看你「留」了什麼。
(一) 工程契約與驗收紀錄的關聯性
原告營造公司承攬的是學校的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工程。法院審酌:
工程內容: 確實包含電腦設備、伺服器、軟體開發。
驗收證明: 學校端已驗收通過並撥付工程款。
合理性推論: 既然工程已完工,設備不可能憑空出現,必然有其進項來源。這就是極為有力的「間接證據」。
(二) 金流軌跡的細節還原
雖然本案中原告匯款的對象與發票開立人未必完全一致,但原告提出了匯款給相關中間人的紀錄。
法律解讀: 雖然金流與發票「對不起來」會導致補稅,但「有匯款事實」本身就是反駁「全無進貨(虛假交易)」的強力鐵證。
(三) 相關證人的證詞力
法院傳喚了實際交貨方的相關人員到庭。透過證人詳述交貨過程、安裝細節,拼湊出了真實的交易輪廓。這在法庭上對於法官形成「確有進貨」的心證具有決定性影響。
四、 關鍵分析表:同樣是不實發票,結果大不同
為了讓讀者快速掌握風險,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特別整理了下表,請務必對照自身的案件狀況:
交易類型 | 國稅局常見認定 | 法律效果(補稅與罰鍰) | 企業應準備的核心證據 |
真實進貨,但取得非實際對象發票 | 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 | 必補稅,但有機會爭取低倍數罰鍰 | 合約、送貨單、驗收單、現場施工照片、資產標籤、金流匯款單 |
完全無進貨,純買發票扣抵 | 虛報進項逃漏稅 | 必補稅,且面臨高倍數罰鍰及刑責 | 無法救濟,建議尋求律師進行法律風險止血 |
工程業混亂型:部分有、部分無 | 全盤認定無進貨事實 | 重罰(如 5 倍),案件最常見爭點 | 建立「工程進度與憑證對照表」,釐清每一筆進項的實體去向 |
五、 工程業自保指南:避免成為國稅局眼中的「肥羊」
營造工程業因為工期長、外包層次多,最容易陷入稅務陷阱。身為深耕台中的律師,我建議企業主應建立以下「三道防護牆」:
1. 建立「三位一體」的證據體系
不要以為有一張發票就萬事大吉。你必須確保**「商務(合約/訂單)」、「物流(送貨/驗收)」、「金流(匯款)」**三者能串連起來。如果發票上的公司與匯款的公司不同,必須在合約中註明「代收代付」或「債權讓與」的法律關係。
2. 詳實的「工地日誌」與「照片紀錄」
很多時候,國稅局在五年後才來查稅。屆時人員流失、記憶模糊,唯一的救命稻草就是當年的工地紀錄、領料單,以及標註有日期、地點的施工照片。這些證據能直接證明「東西確實有進場」。
3. 定期進行進項憑證「健康檢查」
如果你發現合作對象開來的發票,其公司營業項目與實際交貨內容差異極大(例如買電腦卻開五金發票),或發票開立公司頻繁變更,這就是危險信號。應立即向專業律師或會計師諮詢,及時更正申報,避免日後累積成巨額罰鍰。
六、 專業 FAQ:台中律師為您解答稅務疑難
Q1:國稅局說我拿到「虛設行號」發票,我一定會被關嗎?
黃建閔律師回答: 不一定。刑事責任(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43 條)的成立,需具備「故意逃漏稅」的自覺。如果你是受騙或過失取得不實憑證,且確實有進貨事實,我們會努力從「主觀無故意」的角度辯護,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Q2:法院撤銷了罰鍰,是不是我就不用付那五倍的錢了?
黃建閔律師回答: 本案(98 訴 64)法院撤銷罰鍰,是認為國稅局「裁量錯誤」。撤銷後,案件會回到國稅局,國稅局必須依照法院認定的「有進貨事實」這一前提,重新依照較低的裁罰倍數進行處分。雖然不一定完全不罰,但金額會大幅下降。
Q3:為什麼我明明有付錢,國稅局還是說我「非實際交易對象」?
黃建閔律師回答: 這是營造業最頭痛的地方。有時你付錢給工頭,工頭卻拿某工程行的發票給你。對國稅局來說,你的交易對象是工頭,發票卻是工程行,這就是「憑證不合規」。因此,金流的「受款人」與發票「開立人」必須一致。
Q4:如果我已經被國稅局開罰了,現在補證據還來得及嗎?
黃建閔律師回答: 絕對來得及。在復查、訴願甚至行政訴訟階段,都可以補強證據。但重點是證據的「可信度」。事後補做的文件往往會被質疑,因此如何整理出具有邏輯性的「證據鏈」,就是我們台中推薦律師展現專業的地方。
Q5:國稅局說「不合常情」所以認定我沒進貨,這合法嗎?
黃建閔律師回答: 國稅局常以「經驗法則」推論。但本案法院明確指出,不能僅憑推論就抹殺客觀存在的工程事實。只要我們能提出具體的驗收報告、軟體截圖或設備序號,就能打破國稅局所謂的「常情」。
Q6:委託律師處理稅務訴訟,跟委託會計師有什麼不同?
黃建閔律師回答: 會計師擅長稅務申報與帳務處理;律師則擅長「行政訴訟攻防」、「正當法律程序辯證」以及「證據能力的爭執」。特別是涉及《行政罰法》的裁量瑕疵(如本案的平等原則),律師能從法律論述的高度為您爭取撤銷處分。
結語:在稅務紛爭中,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透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64 號判決的深度解析,我們可以發現:法律是保護懂得保留證據的人。 當你遇到稅務危機時,不要只是一味地請求國稅局減免,回到「實體真實」的立場,透過細緻的證據盤點,證明「進貨事實」的存在。
企業主在台中經營事業,難免會遇到帳務、憑證上的瑕疵。當爭議發生時,選擇一位具有深厚行政法學理基礎、且能同理企業困境的台中推薦律師,將是您保全財產、重拾商譽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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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黃建閔律師依據實務經驗與學術觀點撰寫,旨在普及法律常識,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
您是否也正為國稅局、地方稅務局的巨額罰單感到焦慮?
下一步建議:您可以先準備好當初的「工程合約」與「驗收證明」,我可以為您初步評估您的案件是否具備「進貨事實」的抗辯空間,並協助您規劃後續的救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