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推薦律師】開記者會爆料就安全?不實指控損害他人名譽權,高額賠償+登報道歉跑不掉

作者:黃建閔律師 分類:民事訴訟 / 侵權行為 / 名譽權 / 損害賠償
2026/02/13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許多人誤以為「開記者會」、「發新聞稿」或是「上網爆料」,是解決私人恩怨或伸張正義的捷徑。心裡想著:「我只是把事情講出來」、「我只是受不了對方的惡行」。

然而,作為一名在台中執業多年的律師,我必須嚴肅地提醒:在法院的評價體系中,公開發言從來不是單純的情緒出口,而是一種極高風險的法律行為。 特別是當你的言論內容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控」,且透過媒體放大鏡讓社會大眾將矛頭指向特定個人時,法律責任的鐘擺往往會重重地盪向發言者。

本週,我想透過一則極具指標性的案例,以民法學者的視角,深度剖析名譽權訴訟中的「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界線。這場從鄰里糾紛演變成的司法大戰,最終以被告需賠償 高額慰撫金 並在 四大報登報道歉 收場。這其中的法律邏輯,值得所有社會大眾深思。


一、 案例事實解構:當鄰里糾紛演變成「媒體公審」

為了理解法院的判決理路,我們必須先還原事實全貌。這並非單純的口角,而是一次有計畫的媒體操作。

1. 糾紛起源

上訴人(甲○○)住在台中市某街區,對面是一間卡拉OK飲食店。因不堪其擾,甲○○與店家及其幕後經營者產生嫌隙。而被上訴人(乙○○)正是該店面的房東,同時具備「法院書記官」的公務員身分。

2. 加害行為態樣

上訴人採取了極高強度的攻擊手段:

  • 發布新聞稿: 撰寫內容辛辣的新聞稿,發送給多家媒體記者。

  • 召開記者會: 在住處公開受訪,指控被上訴人(乙○○)雖為書記官,卻是店家的「幕後老闆」,並指涉其「利用特權關說」、「施壓警察」、「黑白兩道通吃」、「恐嚇檢舉人」等。

3. 訴訟結果

被上訴人主張名譽受損,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 一審判決: 判命上訴人賠償高額精神慰撫金,並須在中國時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全國版刊登道歉聲明各 1 日。

  • 二審(本案)判決: 上訴駁回。高等法院維持了高額賠償與登報道歉的判決,僅針對登報的字體大小與日期做了技術性的執行更正。

二、 法學深析:名譽權保護的雙重架構(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

在本案中,法院運用的法律工具是民法體系中保護人格權的兩把利刃。這不僅是法條的適用,更是價值權衡的展現。

1. 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名譽權作為一種「權利」,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即構成侵權行為。本案中,法院認定上訴人透過媒體散布不實指控,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造成了被上訴人社會評價的貶損,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2. 人格權的特殊救濟: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法律賦予了被害人兩項強大的損害賠償範圍:

  •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填補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最典型的即為「登報道歉」或「刊登勝訴啟事」。

使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得以搭配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黃建閔律師觀點:

法院之所以判決如此重,核心理由在於「損害的擴散性」。當一個人利用大眾媒體將訊息傳播出去,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結構性的、全面性的。這不再是鄰里間的耳語,而是讓被害人在全國觀眾面前被貼上「貪官」、「黑道」的標籤,因此回復手段必須具備同等的強度(即全國版報紙)。

三、 關鍵爭點評析:言論自由與事實查證的邊界

在名譽權訴訟中,被告最常見的抗辯就是:「我有言論自由」、「這是可受公評之事」。本案上訴人也引用了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試圖免責。然而,法院在此劃出了一條非常清晰的界線。

1.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二分法

法院在審理時,會嚴格區分你的發言性質:

  • 意見表達(評論): 屬於主觀價值判斷(例如:「我覺得這官員很不適任」、「這行為很糟糕」)。這類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程度較高,只要不涉及人身攻擊,通常較寬容。

  • 事實陳述(指摘): 涉及具體可查證真偽的內容(例如:「他收了多少錢」、「他是幕後老闆」、「他找黑道恐嚇我」)。本案的關鍵在於,上訴人的指控全部屬於「事實陳述」。

2. 釋字 509 號的真實意涵:不是讓你隨便說

許多人誤解釋字 509 號是免死金牌。其實該解釋的精神在於: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但若能證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則可免責。

但在本案中,法院發現:

  • 上訴人指控對方是幕後老闆、關說施壓,卻拿不出任何實質證據(如錄音、公文、金流)。

  • 上訴人僅憑主觀臆測或道聽塗說,就召開記者會。這顯示其未盡「查證義務」,具有「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或至少是重大過失。

四、 轉述責任論:聽來的消息,就可以隨便說嗎?

本案另一個值得一般民眾警惕的點在於「轉述」。

上訴人辯稱:「新聞稿內容有些是我聽別人說的」、「我只是轉述」。

法院的態度非常強硬:

即使是轉述,若該言論基礎是具體事實,傳述者仍有查證義務。如果你明知內容虛偽,或者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利用你的影響力或媒體管道將其散布出去,你就是侵權行為的共犯,甚至是主導者。

台中推薦律師的實務提醒:

法律不接受「傳聲筒」作為免責理由。當你選擇將「聽說」的事情變為「公開指控」,你就繼受了該言論的法律風險。

五、 損害賠償量定:為何判賠高額慰撫金與登報道歉?

許多當事人看到判決金額會感到驚訝:「罵人要賠那麼多?」這裡展現了法院在量刑(民事上稱為量定慰撫金)時的細膩考量。

1. 高額慰撫金的計算基礎

法院審酌了以下因素(民事訴訟法上的法益衡量):

  • 兩造身分: 被害人是法院書記官,屬於司法人員,名譽是其執行職務的第二生命。

  • 加害手段: 上訴人透過召開記者會、發新聞稿,利用大眾傳播媒體散布,手段猛烈且惡意極高。

  • 指控內容嚴重性: 指控司法人員「涉黑」、「關說」、「經營特種行業」,這不僅侵害個人私德,更毀滅其職業形象。

  • 損害程度: 導致被害人遭受政風單位調查,身心俱疲。

2. 登報道歉與「字體」的強制執行

判決主文中,法院詳細規定了登報的版面(全國版)、天數(各一日)甚至字體大小。

這體現了「回復名譽」必須具備**「實效性」**。如果允許被告用螞蟻大的字登在角落,根本達不到澄清效果。法院的介入,是為了確保判決不僅是紙上的勝利,更是現實中名譽的修復。

六、 實務操作指南:面對名譽權侵害的攻防策略

若您身處台中,正面臨類似的名譽風暴,無論您是被抹黑的被害人,還是準備揭弊的吹哨者,請務必參考以下實務 SOP:

(A) 被害人自保 SOP:被抹黑時你該先做什麼?

  1. 證據封存(最重要): 網路文章隨時會被刪除。請立刻進行網頁截圖(包含網址、時間)、下載影片、備份新聞稿。必要時請公證人進行「事實體驗公證」。

  2. 發函警告與要求更正: 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加害人及媒體平台,要求下架不實內容並刊登澄清啟事。這能阻斷損害擴大,並作為後續訴訟「對方明知故犯」的證據。

  3. 刑民事策略評估:

  • 刑事(公然侮辱或誹謗): 透過檢察官的偵查權,協助調查加害人身分及蒐集證據。

  • 民事(侵權行為): 這是求償與回復名譽的主戰場。依據本案經驗,若損害重大,應堅持主張高額慰撫金與登報。

  • 訴之聲明的精準化: 在請求登報道歉時,必須寫清楚媒體名稱、版面位置、字體大小,否則將來無法強制執行。

  • (B) 發言人避雷守則:你要爆料前,先過這 5 關

    1. 你講的是「評論」還是「事實」? 如果是事實,請拿出證據。

    2. 證據足夠支撐你的論述嗎? 只有「聽說」、「我覺得」是不夠的。你需要文件、錄音、照片或官方紀錄。

    3. 是否查證? 你有沒有向當事人求證?有沒有向相關單位查詢?保留你的查證紀錄(如通話紀錄、查詢公文),這是你未來的保命符。

    4. 避免情緒性字眼: 專注於公共利益相關的事實,避免使用「垃圾」、「人渣」、「黑道」等侮辱性詞彙。

    5. 選擇適當管道: 向檢調機關、政風單位或主管機關檢舉(有保密機制),通常比開記者會更安全且有效。

    七、 避雷專區:常見的錯誤認知與法律風險

    在我的諮詢經驗中,當事人常有以下錯誤迷思,導致官司敗訴:

    • 錯誤認知 1:「我只是轉貼文章,又不是我寫的。」

      • 真相: 轉貼未經查證的不實文章,視同你自己在散布,同樣構成侵權。

    • 錯誤認知 2:「刑事檢察官不起訴,我民事就贏定了。」

      • 真相: 刑事不起訴可能只是因為「罪疑唯輕」或證據不足以證明「故意」。但民事認定的是「過失」也需賠償,且證明標準不同。刑事沒事,民事判賠的案例比比皆是。

    • 錯誤認知 3:「我是為了公共利益,所以可以隨便講。」

      • 真相: 公共利益是抗辯理由,但前提是你講的基礎事實必須經得起查證。你不能用公共利益來包裝惡意的謠言。

    八、 重點表格與常見問答 (FAQ)

    重點表格:一句話分辨「評論」與「事實指摘」及其風險

    類型

    例子(概念示意)

    法律屬性

    舉證責任

    風險等級

    意見/評論

    「我覺得這位官員施政很爛」、「這家店服務態度很差」

    價值判斷

    不需證明真偽,主要看是否有侮辱性字眼

    具體事實指摘

    「他收了廠商 500 萬回扣」、「他是黑道幕後金主」

    事實陳述

    高(需證明為真或已盡合理查證)

    惡意散布不實

    明知是假的,還透過媒體/網路大肆宣傳

    真實惡意

    無法免責

    極高 (本案為例:賠償+登報)

    常見問答 FAQ

    Q1:我被不實新聞或爆料抹黑,一定要先走刑事提告誹謗嗎?

    A: 不一定。刑事誹謗罪的門檻較高(需證明真實惡意),且結果通常只是罰金或拘役。若您的目標是「獲得賠償」和「公開澄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民法 184+195 條)往往更具實效,且民事的舉證責任對原告相對有利。

    Q2:對方刑事已被判有罪,我民事一定會贏嗎?

    A: 勝率較高。雖然民刑殊途,但刑事有罪判決通常會被民事法院引用為有力證據。此時您更應專注於證明「損害範圍」(如精神痛苦程度、名譽受損範圍)以爭取更高的賠償金。

    Q3:我只是把聽到的八卦講給記者聽,新聞是記者寫的,我也要負責嗎?

    A: 是的,可能要負責。若您是消息來源,且明知內容不實或未經查證就提供給媒體,您就是「共同侵權行為人」或「造意人」。法院會認定是利用媒體作為侵害名譽的工具。

    Q4:民法 195 條的「回復名譽」只能登報道歉嗎?現在沒人看報紙了。

    A: 法律規定是「適當處分」。除了登報,實務上也可以請求在「Facebook 個人頁面」、「官方網站首頁」置頂刊登道歉啟事或判決主文,甚至要求移除特定的網路貼文。法院會根據侵害發生的媒介來決定回復的方式。

    Q5:慰撫金到底會判多少?有標準嗎?

    A: 沒有絕對標準,是個案認定。一般網路謾罵可能幾千元至幾萬元;但如本案涉及「指控公務員貪污/涉黑」且「媒體廣泛報導」,金額就會上看數十萬甚至百萬。關鍵在於:身分地位、加害廣度、指控內容的殺傷力。

    Q6:名譽權損害賠償有時效嗎?

    A: 有。依民法第 197 條,自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消滅。建議一旦發現被抹黑,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以免罹於時效。

    九、 結語與行動呼籲 

    名譽權案件最殘酷的地方在於:謠言擴散只需要 10 分鐘,但要修復名譽可能需要 10 個月甚至更久。

    從這則台中高分院的判決我們可以學到,法律對於「話語權」的使用是伴隨著高度責任的。對於被害人而言,真正能讓你翻盤、洗刷冤屈的,不是在網路上與對方互罵,而是冷靜地蒐集證據,運用 《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 的力量。

    如果您正遇到以下困境:

    • 被媒體或網紅不實指控,導致商譽或個人名譽受損。

    • 被貼上「詐騙」、「吸金」、「黑心」等嚴重標籤。

    • 希望尋求「金錢賠償+公開澄清/登報回復名譽」的具體解決方案。

    台中推薦律師 黃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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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黃建閔律師依據實務經驗與學術觀點撰寫,旨在普及法律常識,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