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在多年的執業生涯中,我審閱過無數的合約,從數億元的商業契約,到一般民眾間的借貸、租賃合約。我發現一個普遍的迷思:許多人深信,只要雙方「白紙黑字」簽了名,就具有無上的法律效力,不管內容多麼不合理,都只能自認倒楣。甚至有人拿著內容荒唐的合約來諮詢,劈頭就問:「律師,對方違約了,我要怎麼告他?」
這是一個極其危險的誤解。事實上,法律不是死的條文,它有著最基本的道德底線。在我國《民法》中,存在一個帝王條款—「公序良俗」原則。任何契約,無論簽名蓋章多麼齊全,一旦其內容違反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在法律上就是一張廢紙,自始無效。
這篇文章,我將以專業經驗,帶您深入剖析這個看似抽象卻與您我息息相關的法律原則。我會告訴您,什麼樣的契約是法院絕對不會承認的「無效契約」,簽了之後又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後果,並破解那些可能讓您誤入歧途的錯誤觀念。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被一份不合理的合約困擾,或即將簽署一份讓您感到不安的協議,請不要猶豫,立刻加入我的官方LINE,黃建閔律師將為您提供最即時、最專業的法律諮詢,避免您掉入無效契約的陷阱。 LINE ID: @075kqaqe
法律的道德底線:什麼是「公序良俗」?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這條法律賦予了法官權力,去審查一份合約的內容是否違背了社會的基本價值觀與道德觀。
公共秩序:撼動國家社會根基的約定
「公共秩序」指的是國家與社會的根本利益、法治基礎以及個人的基本權利。任何會破壞這些基礎的約定,都會被認定為無效。
犯罪契約: 這是最典型的例子。例如,買兇殺人、合夥販毒、或是約定提供場地聚賭的合約,都因其目的在於犯罪,而絕對無效。
過度限制自由: 任何過度剝奪或限制個人基本權利的約定也屬此類。例如,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員工「終身不得離職且不得轉換行業」,或是在借貸契約中約定,若無法還款則需「自願為奴」,這些都嚴重侵害了人性尊嚴與工作權、人身自由,當然無效。
規避法律強行規定: 例如,法律規定土地買賣需要登記,雙方卻約定「永遠不辦理過戶登記,但所有權歸買方」,這種意圖以私下約定架空法律制度的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善良風俗:挑戰社會道德觀感的約定
「善良風俗」則是指社會上普遍接受的道德倫理觀念,特別是與家庭倫理、性道德相關的領域。
破壞家庭關係的契約: 例如,俗稱的「小三條款」或「包養合約」,約定一方提供金錢,換取另一方維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這種合約因其破壞了婚姻制度的忠誠義務,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射倖性行為(賭博): 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在法律上稱為「自然債務」。您若簽下本票或借據來償還賭債,對方是不能拿著這些憑證向法院起訴要求您還款的。因為賭博行為本身就不被法律所鼓勵。
違反性道德的契約: 例如,約定從事性交易的契約,因違反社會對性道德的普遍認知,亦屬無效。
簽了無效契約的慘痛後果,不只是「沒用」而已
當一份契約被認定為「無效」,其法律效果是「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這意味著,這份契約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未來也不可能變為有效。
錢付出去了怎麼辦?— 你的權利是「不當得利返還」
如果契約無效,任何一方基於這份無效契約所付出的金錢或物品,都可以依法請求返還。例如,你因「包養合約」付給對方的金錢,理論上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訴請對方返還。同樣地,因賭債而交付的款項,也可以主張返還。
但這裡有個關鍵,如果給付的原因涉及「不法」,例如你付錢是為了請對方去傷害他人,在這種「不法原因給付」的情況下,法律為了不鼓勵犯罪,可能會不允許你將錢要回來。
「部分無效」不等於「全部無效」
一份合約中,並非所有條款都無效。法律上,若除去無效的部分後,雙方當事人仍然願意成立該契約,則其餘部分依然有效。最常見的例子就是「高利貸」:
案例: 您借了10萬元,約定年利率30%。依我國法律,超過年利率16%的部分,其約定無效。
效果: 這份借貸契約本身依然有效,您還是需要償還本金10萬元以及16%的利息,但超過16%的另外14%利息,您可以拒絕支付。
重點說明表格:有效與無效契約的界線
契約類型 | 看似有效的約定 | 為何無效 (違反公序良俗) | 法律後果 |
借貸契約 | 借款10萬,約定若逾期不還,則需「毆打一頓」作為懲罰。 | 侵害他人身體權,違反公共秩序中的人身安全保障。 | 懲罰條款無效,但借貸本金與合法利息依然有效。 |
感情關係 | 甲男與乙女簽訂協議,約定乙女若與其丈夫離婚,甲男即贈與房屋一棟。 | 以金錢誘使他人離婚,破壞婚姻家庭制度,違反善良風俗。 | 整份贈與協議無效,乙女即使離婚也無法請求房屋。 |
法律問題 FAQ
Q1:如果合約內容很誇張,但我們雙方都「同意且心甘情願」,法律還會介入嗎?
A1:會的。公序良俗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其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能以當事人雙方的同意就排除適用。這就像雙方不能同意去搶銀行一樣,即使你們都同意,該行為依然是犯罪且無效的。
Q2:什麼樣的合約,黃律師會建議我簽名前一定要先給律師看過?
A2:任何涉及「重大金額」、「長期權利義務關係」或「限制您重要權利」的合約都應審慎。例如:不動產買賣契約、股權轉讓協議、創業合夥契約、以及任何有「競業禁止」或「高額違約金」條款的合約。
Q3:在台中地區,找律師審閱一份簡單的合約,費用會不會很貴?
A3:請不要因為擔心費用而犧牲自己的權益。許多時候,花費一筆相對較低的律師審約費用,是為了避免未來可能高達數十萬、數百萬的訴訟損失。這是一筆極具價值的「法律保險」。您可以隨時與我聯繫,了解審約的服務方式與費用。
法律的運行有其嚴謹的程序與邏輯,任何投機取巧的心態,最終都只會讓自己陷入更深的困境。簽訂契約前,睜大眼睛看清楚,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尊重法律的表現。
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