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推薦律師】土地被鄰居占用?拆屋還地訴訟全解析:從台中地院判決看「界址確定」與民法767條的實戰應用

作者:黃建閔律師分類:民事訴訟 / 不動產糾紛 / 拆屋還地
2026/02/13

在台中執業多年,處理過無數起不動產糾紛,我常發現當事人對於「土地被占用」這件事,往往停留在情緒層面的憤怒:「那明明是我的地,他憑什麼蓋鐵皮屋?」然而,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法官看的不是情緒,而是冷冰冰卻精準的「界址」與「權源」。

一、 問題意識:鄰地越界與所有權的保衛戰

在台灣,地狹人稠,土地界線不明或建物越界的情況屢見不鮮,特別是在經歷過 921 地震後的台中地區,許多土地經過地層變動或重新測量(地籍重測),導致原有的圍牆、建築位置與地籍圖產生落差。

當你發現鄰居的鐵棟(鐵皮屋)、圍牆或車庫,似乎「跨」進了你的土地,你該如何主張權利?是直接動手拆除?還是向法院提告?提告又要告什麼?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爭點在於:當土地經過重測,面積發生變動,且雙方界址曾經爭議,權利人該如何依據《民法》第 767 條行使物上請求權? 這不僅涉及實體法上的所有權權能,更涉及程序法上「確認界址」判決的效力。

二、 實例分析

為了讓大家更理解法院的運作邏輯,我們以以下實例分析。

1. 案例事實背景

原告(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其祖先早有土地分割契約,自己繼承了特定地號的土地。然而,被告(鄰居)在 921 地震後,搭建了鐵皮屋作為廚房與居住使用,該鐵棟的一部分明顯占用了原告的土地。

原告在訴訟前做足了準備: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申請調解,但均無結果。最終,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依據 《民法》第 767 條,請求被告「拆除占用部分的建物」並「返還土地」。

2. 被告的抗辯邏輯(常見的錯誤認知)

本案被告的抗辯非常典型,幾乎涵蓋了我在諮詢中常聽到的民眾觀點:

  • 抗辯一(重測疑義): 土地經過地籍重測後,原告的土地面積變大了,被告認為測量不真實,覺得這多出來的土地是「偷」來的。

  • 抗辯二(現狀界址): 主張當初蓋房子時,是依照舊的地籍圖或當時的指界,以建物外牆為界,並無越界故意。

  • 抗辯三(合法權源): 主張自己有合法的使用來源(如曾向他人購買或長輩口頭承諾)。

3. 法院判決理由與核心論證

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必須拆屋還地。判決理由展現了不動產訴訟中極為重要的**「爭點效」與「既判力」**概念,值得我們細細品味:

  1. 界址已由前案確定,不得再爭執:
    法院查出,雙方在打這場「拆屋還地」官司之前,已經先打過一場「確認界址」的訴訟,且該判決已經確定。
    這在法律策略上至關重要。一旦法院在確認界址訴訟中畫下了那條線(經界線),在後續的拆屋還地訴訟中,被告就不能再回頭吵「測量不準」或「界址錯誤」。這在法律上稱為「遮斷效」,意即前案的認定拘束了後案的判斷。

  2. 重測面積變動,不影響界址認定:
    針對被告質疑「重測後面積變大」,法院認為,地籍重測本意在於利用精密儀器將地籍線數值化,面積增減是技術上的結果修正,只要界址(那條線)是確定的,面積的變動並不影響原告的所有權範圍。

  3. 無權占有的事實認定:
    經由地政機關測量(複丈),被告的鐵皮屋確實在原告土地的範圍內(即越界)。由於被告無法提出租賃契約、地上權設定或其他合法占用的權源,因此構成「無權占有」。

三、 法律規範體系:《民法》第 767 條的請求權基礎

作為律師,我必須強調,《民法》第 767 條是所有不動產所有權人的「尚方寶劍」。要打贏這類官司,必須深刻理解本條的三種態樣: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1.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拆屋還地的核心)

當鄰居的房子蓋在你的地上,他在法律上就是「無權占有人」,你是「所有權人」。你可以請求他把土地「還」給你。

2. 妨害除去請求權(拆除地上物)

單純還地不夠,因為地上還有對方的違章建築或圍牆。這時你需要主張「妨害除去」,請求法院命被告「拆除」該地上物。

3. 構成要件的嚴格審查

我在協助當事人擬定訴狀時,會嚴格檢視以下三點,缺一不可:

  • 積極要件: 原告必須是所有權人(需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 消極要件: 被告沒有合法的占有權源(如無租約、無借貸關係)。

  • 事實要件: 被告有占有的事實(需透過現場測量圖證明)。

四、 深度觀點:地籍圖重測與面積變動的迷思

在本案中,被告一直糾結於「面積變大」,這也是許多民眾的迷思。

根據 《土地法》第 46-1 條 及 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地籍圖重測的本質是地政機關提供的「技術服務」。早期地籍圖可能因年代久遠、紙張伸縮、折損或測量儀器落後而有誤差。重測是為了「如實反映」土地現況與範圍。

黃建閔律師的專業見解:

  1. 權利範圍不因重測而創設: 重測不會讓你憑空多出土地,也不會讓你平白損失土地。它只是把原本模糊的界線變清晰。

  2. 私權爭議終局解決在法院: 釋字 374 號明確指出,如果重測結果與當事人認知的權利範圍不符,這屬於「私權爭議」,地政機關不能擅自決定,必須由法院透過判決來認定界址。

因此,若您遇到重測後界址位移,正確的做法不是去地政事務所吵鬧,而是應在法定期間內聲請異議,並可能需要提起「確認界址訴訟」。

五、 台中律師教你:拆屋還地訴訟的黃金 SOP

若您身處台中,正面臨類似的土地被占用問題,請務必按照以下順序行動,這是我多年實務經驗總結的「勝訴方程式」: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與界址釐清(最重要的一步)

很多當事人一上來就想告拆屋,這是錯誤的。如果界線都不清楚,法院怎麼判拆除?

  1. 調閱資料: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舊地籍圖。

  2. 申請鑑界(複丈): 這是訴訟前的「前哨戰」。請地政人員到現場測量,釘出界樁。

  • 狀況 A: 對方對界址無異議,確認越界 -> 進入談判或訴訟。

  • 狀況 B: 對方對界址有異議(如本案被告) -> 此時爭議本質是「界址不明」,應先考量是否需進行「確認界址」程序。

第二階段:談判與催告

法律不外乎人情,且訴訟成本高昂。

  1. 寄發存證信函: 具體指出對方占用事實,引用複丈結果,限期拆除返還。這能證明對方是「惡意」(明知)占有,對於後續主張不當得利有幫助。

  2. 申請調解: 透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試圖達成和解(如割地買賣、設定地上權或拆除)。

第三階段:精準訴訟

若調解不成,進入法院。此時訴之聲明必須非常精確:

  • 不能只寫「返還土地」: 必須寫明「將坐落於台中市XX區XX段XX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XX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

  • 為何要這麼細? 因為判決書是用來給執行處的人員看的。如果判決主文模糊,將來根本無法強制執行(拆錯了誰負責?)。

六、 避雷指南:民眾常犯的錯誤行為

在諮詢過程中,我看過太多因為錯誤觀念而輸掉官司,或花了冤枉錢的案例。以下行為請務必避免:

1. 錯誤行為:在界址未定前,自行強行拆除

後果: 即使那是你的地,若界址尚未經法院確認或雙方合意,你擅自拆除對方的建物,可能觸犯《刑法》毀損罪。所有權人沒有「自力救濟」到可以隨意破壞他人財產的程度,除非符合緊急避難等極嚴格要件。

2. 錯誤行為:誤以為「違建」就可以直接拆

後果: 對方蓋違建是行政法規問題(報拆),但他占有土地是民法問題。違建仍然是財產,未經法院判決交付,不能私自拆除。

3. 錯誤行為:訴訟中只有照片,沒有「複丈成果圖」

後果: 法官不是測量員,看照片看不出界線在哪。沒有地政機關的複丈成果圖作為證據,法院無法特定占有範圍,最後只能駁回或命你補正(拖延時間)。

七、 重點表格與常見問答 (FAQ)

為了讓您更快速掌握重點,我整理了以下表格與問答:

拆屋還地/返還土地(民法 767)案件 SOP 速查表

階段

階段目標

你要準備的關鍵資料

最常見踩雷行為

1. 釐清權利

證明你是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狀、繼承系統表、分割協議書

只有口頭說是「祖產」,卻拿不出任何過戶或繼承文件。

2. 釐清界址

確定物理上的邊界在哪裡

地籍圖、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成果圖

界址還在吵(不明確)就急著告拆屋,導致訴訟被卡在鑑定界址上。

3. 固定證據

讓法院看見占用事實

現場照片/空拍圖(標註日期)、勘驗筆錄

只有手機照片,沒有向地政申請測量出「占用面積」與「位置」。

4. 先行催告

留下對方「明知」與拒不處理紀錄

存證信函、鄉鎮市調解紀錄

只有 Line 私訊吵架,沒有正式法律效力的催告文件。

5. 訴訟主張

取得可執行的勝訴判決

撰寫民事起訴狀(依民法 767 條)、引用附圖編號與面積

訴之聲明太抽象(如「還我土地」),未指定具體座標範圍,導致無法強制執行。

常見問答 FAQ

Q1:鄰居的鐵皮屋蓋到我地上,只占了一點點(例如 0.5 平方公尺),我可以告他嗎?

A: 法律上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原則上可以。但需注意《民法》第 148 條「權利濫用」的禁止。若拆除該小部分會導致鄰居整棟房子倒塌,且你所得利益極小,法院可能會斟酌情況,改判對方「購買該部分土地」或「支付償金」,而非拆屋。這需要高度專業的法律攻防。

Q2:地籍重測後面積變大或變小,是不是地政把我土地弄丟了?

A: 不一定。重測是為了利用新科技更正確反映原範圍。若僅是登記面積變動,不當然代表私權增減。若您認為界址位置跑掉了(例如把你的牆劃給鄰居),則必須提起確認界址訴訟。

Q3:如果以前已經打過「確認界址」官司確定了,對方現在還賴著不走,該怎麼辦?

A: 這對您非常有利。因為界址已有「既判力」,對方不能再吵界線問題。您只需依據該確定的界址,直接提告「拆屋還地」,勝訴機率極高。

Q4:對方說他已經用這塊地 20 年了,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而不拆嗎?

A: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門檻非常高。對方必須證明他是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由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實務上,單純的越界建築通常被視為「無權占有」,很難成功主張時效取得。

Q5:存證信函一定要寄嗎?可以直接告嗎?

A: 法律沒規定一定要寄,但強烈建議寄發。它能證明你已催告,若對方置之不理,未來在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時,起算點會更明確,也能展現原告已盡紛爭解決之善意。

Q6:我該找律師的時間點是什麼?

A: 如果您遇到以下狀況,建議立即諮詢律師:

  1. 看不懂地籍圖、舊地號沿革混亂。

  2. 申請鑑界後,對方仍強烈爭執界址。

  3. 對方提出「買賣」、「借用」或「時效取得」等複雜法律抗辯。

  4. 您希望一次性解決,避免因訴狀寫錯而被駁回。

八、 結語與行動呼籲 

土地訴訟,是一場結合「法律邏輯」與「地政技術」的精密作戰。許多人輸在第一步——界址沒搞定就急著告拆屋;或是贏了面子輸了裡子——拿到判決卻發現內容空泛無法執行。

「先確定界址,再談民法 767」 是不變的鐵律。面對越界建築、祖產糾紛、重測爭議,您需要的不是意氣用事,而是精準的法律佈局。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土地困擾,不知道該先申請鑑界還是先發存證信函,或者對手中的地籍資料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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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黃建閔律師依據實務經驗與學術觀點撰寫,旨在普及法律常識,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