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變刑案?砍樹、擋人、甩巴掌的代價:從判決看「自力救濟」的法律紅線|台中推薦律師專欄

2026/02/13

在不動產糾紛頻傳的台中地區,身為一名台中推薦律師,我常在諮詢室裡聽到當事人憤憤不平地說:「那是我的地,樹是他亂種的,我砍掉有什麼錯?」或者「他要跑,我只是攔住他不讓他走,是他自己跌倒受傷的!」

這些直觀的「素樸正義感」,往往是將當事人推向刑事被告席的最後一根稻草。

產權糾紛最危險的誤區,在於將「民事上的有理」誤認為「刑事上的豁免權」。但刑法的邏輯是冷峻且獨立的:它不問你們的土地持分誰多誰少,它首先質問的是——你現在做的這個行為,是否跨越了暴力的界線?

本週,將透過一則土地糾紛,剖析一場因「鋸斷果樹」引爆的混戰,如何讓雙方都背上毀損與傷害的前科,深度解構法院如何看待「自力救濟」與「犯罪行為」的邊界。

判決事實解構:從鋸樹到揮刀的失控螺旋

本案的情節在台灣的共有土地糾紛中極為常見,卻也極具警示意義。故事的兩造分別為「公司方」與「地主方」。

 衝突的導火線:未經同意的處分

糾紛的起源在於土地產權。公司方雖然主張對土地有權利,但卻選擇了一條捷徑:跳過法院執行,直接動手。公司帶著工人與大型機具進入現場,將地主方種植之果樹強行鋸斷。

 衝突的升級:攔阻變鬥毆

地主方發現果樹被砍,急忙趕到現場。為了阻止公司與工人離去並載走木材,雙方爆發了激烈的肢體衝突:

  1. 攔阻: 地主拉住公司業務的衣服、手臂。

  2. 動手: 衝突升溫,地主方有人摑掌、有人出拳毆打公司業務。

  3. 助勢: 地主方手持一把「開山刀」在旁作勢,雖然沒有直接砍人,但形成了強大的威嚇。

 法律的代價:沒有贏家的結局

最後的傷勢清單是:業務被打成腦震盪、頭部與胸壁挫傷;地主方也有人因拉扯造成手腕受傷。而法院的判決清單更為沈重:

  • 地主方: 共同犯傷害罪。

  • 公司業務: 毀損罪 + 傷害罪。

這場仗打下來,樹沒了、人傷了、大家都背上了前科。

法律觀點解析(一):為何「砍自己的地上的樹」會構成毀損罪?

這是多數民眾最大的認知鴻溝。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的核心在於:「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民事權利不能凌駕刑事禁令

即便公司方主張該土地是公司所有,但在法律上,地上的農作物(果樹)若由他人(地主方)種植並管理,其所有權或至少「管領力」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在未經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例如訴請拆屋還地、剷除地上物)之前,任何人都不具備「私自執行」的權力。公司方擅自僱工鋸斷果樹,這在刑法評價上,就是**「破壞他人財產」**。

律師觀點:

許多人以為主張「無權占有」就能合理化所有拆除行為。錯了!「排除侵害」是法院的權力,不是你手中鋸子的權力。當你選擇跳過公權力直接破壞,你就從「債權人」變成了「現行犯」。

法律觀點解析(二):從「拉人」到「持刀」,共同正犯的認定邏輯

地主方感到最委屈的莫過於:「是他先砍我的樹,我只是要攔住他報警,而且拿刀的又沒砍人!」

然而,法院的判決邏輯揭示了刑法對於「暴力結構」的嚴格檢視。

 「攔人」與「傷害」的距離

地主方主張是為了阻止對方逃跑(現行犯逮捕)。但在過程中,出現了「摑掌」與「出拳」的行為,這明顯超越了逮捕現行犯所需的「必要強制力」。當手段逾越了比例原則,合法的逮捕就轉變為非法的傷害。

 拿刀不砍人,為何也算共同正犯?

本案中最值得警惕的是「持開山刀在旁作勢」的行為。

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強調的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1. 犯意聯絡: 在衝突當下,家人之間展現出一致對外、互相支援的默契。

  2. 行為分擔: 雖然沒有直接揮刀傷人,但**「持刀助勢」**的行為,強化了己方的攻擊氣勢,壓制了對方的反抗能力。在法律評價上,他的行為是整個傷害結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法院認定三人均成立傷害罪的共同正犯。

法律觀點解析(三):

 「我不是故意讓他受傷」?

業務在拉扯中造成地主受傷,業務辯稱是「互拉」。但法院指出,當雙方激烈拉扯時,客觀上均可預見可能造成對方受傷。若你預見了可能性,卻覺得「受傷也無所謂」而繼續拉扯,這就構成了刑法上的**「未必故意」**。

在刑法評價上,「不小心」與「未必故意」往往只有一線之隔。當你選擇進入肢體衝突的風暴圈,法院通常會認定你對後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接受意圖。

實務SOP:面對土地糾紛與現場衝突的自保指南

作為台中推薦律師,我將上述法律分析轉化為具體的行動指南。當你身處衝突現場,這6件事決定了你是原告還是被告。

 給「地主/住戶」的建議:當對方正在破壞你的財物

  1. 首要動作是「蒐證」而非「肉搏」: 拿起手機錄影,清楚拍下對方的人臉、車牌、破壞的動作、使用的工具。

  2. 報警並明確通報: 撥打110時,明確說出:「有人正在持械破壞我的財物」,請求警方緊急到場。

  3. 切勿動手攔阻: 對方若要離去,拍下車牌即可。千萬不要用肉身擋車、不要拉扯對方衣領。一旦發生拉扯,對方驗出一張紅腫的驗傷單,你就從被害人變成了傷害罪被告。

  4. 保全現場狀態: 樹被砍了,斷枝切口、殘骸分佈都是證據。在警方或公證第三方到場前,儘量保留原狀。

 給「公司人員」的建議:當你被派去處理爭議土地

  1. 確認法律依據: 老闆叫你去砍樹、圍地,請要求出示法院的執行名義(判決書、執行命令)。如果沒有,請拒絕執行,因為刑事責任是處罰「行為人」(你),老闆可能只是教唆犯,但坐牢的是你。

  2. 避免接觸對方身體: 若遇地主阻攔,立即停止作業並退後,並報警。

  3. 不強行作業: 產權有爭議時,強行作業極易構成毀損或強制罪。合法的途徑是聲請**「假處分」**或提起民事訴訟。

案例風險總表

下表總結了在土地糾紛現場,不同行為可能引發的法律後果,請務必以此為戒:

現場行為

高風險罪名

法院審查關鍵(構成要件)

建議安全做法

鋸樹、拆圍籬

毀損罪 (刑法354)

是否致令他人之物不堪用?是否生損害?(不論土地所有權歸屬)

申請鑑界、提告拆屋還地,取得執行名義後由法院執行。

拉人、擋車

妨害自由/強制罪 (刑法302/304)

是否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是否剝奪行動自由?

錄影蒐證、記下車牌、報警攔查,勿肢體接觸。

甩巴掌、推擠

傷害罪 (刑法277)

是否造成身體或健康之傷害?(紅腫、瘀青皆算)

保持距離,口頭制止,避免任何身體接觸。

拿刀/棍棒在旁

共同傷害/恐嚇

是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否造成心理畏懼?

立刻放下器具,遠離衝突核心,表明無攻擊意圖。

互毆/互拉

雙方皆傷害罪

互為攻擊行為,難主張正當防衛。

採取防禦姿態(雙手護頭)並後退,切勿回擊。

常見問題集 (FAQ)

為了讓讀者更清楚法律紅線,黃建閔律師整理了以下6個常見疑問:

Q1:那是我的土地,樹是他亂種的,我為了收回土地自行排除,為什麼有罪?

A: 即便你是地主,要取回土地必須透過國家公權力(法院訴訟+強制執行)。私自毀壞他人長期種植的果樹,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與現狀,法律不允許以「私力救濟」取代法院判決,否則社會將淪為叢林法則。

Q2:我看他砍我的樹,一時氣憤打他一巴掌,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

A: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且手段必須「不過當」。砍樹雖是侵害財產,但「甩巴掌」通常被視為攻擊行為而非防禦行為,且與保護樹木的關聯性薄弱。法院多半會認定這是出於憤怒的報復(傷害故意),而非防衛。

Q3:對方要開車跑掉,我攔住他的車不讓他走,會構成妨害自由嗎?

A: 風險極高。雖然刑訴法允許逮捕現行犯,但手段必須相當。若你長時間阻擋、圍堵,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超過必要程度(例如對方已無逃跑意圖仍不放人,或警方已到場仍限制其行動),極易觸犯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

Q4:如果不小心發生衝突,事後該怎麼補救?

A: 1. 驗傷: 無論傷勢多輕,立即就醫取得診斷證明。

2. 保全證據: 下載行車記錄器、調閱附近監視器。

3. 尋求和解: 傷害罪與毀損罪在一定條件下屬告訴乃論或可透過和解爭取緩刑。

4. 諮詢律師: 評估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單純的互毆,這決定了後續的訴訟策略。

結語

把衝突交給制度,不要交給拳頭。

如果您正面臨複雜的土地持分爭議、界址糾紛,或是已經發生了現場衝突、互提告訴,請務必冷靜下來,讓專業的法律策略介入止血。

我是台中推薦律師 黃建閔。

我專精於不動產糾紛與刑事辯護,能協助您從混亂的局勢中理清證據,擬定最有利的攻防策略,並在必要時協助進行和解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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