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利息超過16%無效!民法205條修正案深度解析:從「無請求權」到「無效」的重大變革

台中律師 黃建閔律師
2025/11/11

借錢利息超過16%無效!民法205條修正案深度解析:從「無請求權」到「無效」的重大變革

前言:您的借貸契約安全嗎?黃建閔律師從民法新舊規定談起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金錢借貸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圍繞「利息」而生的法律問題,始終是社會新聞的焦點,更是法學上不斷辯論的核心。2021年7月,我國民法迎來了一項重大變革——《民法》第205條關於約定最高利率的上限,從年息 20% 大幅下調至 16%。

許多民眾可能僅注意到數字的變動,卻忽略了法條文字修正背後,所隱含的更為深刻之法律效果變遷:從「超過部分,無請求權」修改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不僅僅是文字遊戲,它在法律定性(Legal Characterization)上產生了根本性的差異,直接衝擊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是在「多付的利息,到底能不能要回來?」這一核心問題上。

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律師,長期處理各式民事、財務案件。在我的執業經驗中,因私人借貸、高利息約定而生的法律困境屢見不鮮。許多民眾因為不諳法律,或誤信舊有觀念,而在高利息的泥淖中越陷越深。

本文旨在借鏡引用臺大法律系陳忠五教授那種對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體系解釋的嚴謹分析風格,為社會大眾及需要法律協助的台中市民,深度剖析《民法》第205條修正案的「應然面」與「實然面」。我們將探討:

  1. 「無請求權」與「無效」,在法律教義學上究竟有何天壤之別?

  2. 為何舊法下,債務人「自願」多付的利息可能要不回來?

  3. 為何新法下,債務人多付的利息「可以」依法請求返還?

  4. 本次修正如何與民法其他利息相關條文(如法定利率、禁止複利)相互連動,共同構築對債務人的保護網?

理解這些變革,不僅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基礎,更是您在簽署任何借貸契約前,必須具備的法律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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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5條修正:不僅是數字調降,更是法律效果的根本變革

此次修法,看似簡單,實則蘊含了立法者在權衡「契約自由原則」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間的重大政策轉向。

新舊法條對照:從20%到16%的數字意義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新舊法條的具體內容及其適用時間點:

  • 舊法(2021年7月19日(含)以前):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新法(2021年7月20日(含)起施行):
    《民法》第205條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此一修正,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規定,,只要「利息發生(應支付)的日期」是在2021年7月20日之後,就適用 16% 的新上限。

立法目的顯然是為了因應近年來全球普遍的低利率經濟環境,原有的 20% 上限已顯過高,適度調降 16%,旨在減輕債務人負擔,並防堵高利貸行為。然而,作為台中推薦律師,我必須強調,真正的「魔鬼」藏在細節裡——即法律效果的變更。

關鍵變革:從「無請求權」到「法律定性」

在法學上,「無請求權」與「無效」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舊法:「無請求權」=自然債務

舊法規定,超過 20% 的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這在民法理論上被定性為「自然債務」。

  • 什麼是自然債務? 自然債務是指「法律上存在,但無法透過訴訟程序強制執行」的債務。債權人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支付超過 20% 的那部分利息。

  • 關鍵後果:民法第180條第3款的適用
    《民法》第180條規定了「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例外,其中第3款:「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給付者。」
    在舊法時期,司法實務(最高法院判例)普遍認為,債務人明知自己沒有法律義務支付超過 20% 的利息,卻仍然「自願」支付了(例如支付了 25%),此行為被視為是「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 舊法下的結果:
    債務人一旦支付了超過 20% 的利息,事後不得再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的規定,向債權人請求返還這筆多付的錢。法律的態度是:我(法院)不幫你要,但你自願給了,我也不幫你要回來。這對債務人的保護顯然是不夠周全的。

「無效」的震撼:新法下的法律效果

新法將文字修改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是一個徹底的顛覆。

  • 什麼是「無效」?
    「無效」在法律上的意義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這意味著,凡是約定利率超過 16% 的部分,這份「約定」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

  • 關鍵後果: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完全適用
    既然約定「無效」,債權人受領超過 16% 的利息,就失去了法律上的基礎,此即《民法》第179條所稱的「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

  • 新法下的結果:
    債務人如果支付了超過 16% 的利息(例如支付了 20%),對於那多付的 4%,債務人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起訴請求債權人返還。
    此時,債權人無法再主張民法第180條第3款(履行道德義務),因為該「義務」的基礎(約定)已經被法律明定為「無效」,自然不存在所謂的「道德義務」可言。

總結來說: 這次修法,是從一個「不禁止你給,但給了要不回來」(舊法)的消極保護,轉變為一個「根本不承認這筆約定,給了就必須還回來」(新法)的積極保護。這對債務人的權益保障,無疑是巨大的進步。

利息的法律框架:民法如何規範「錢生錢」?

《民法》第205條並非孤立存在,它必須與其他利息相關法條進行「體系解釋」(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才能完整理解法律對利息的規範意旨。

基礎中的基礎:法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這就是俗稱的「法定利率」。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律師提醒您,法定利率 5%,與約定利率上限 16%(民法第205條),是適用於完全不同情境的兩套標準:

  • 民法第205條(16%):適用於雙方「有約定」利率時的「天花板」。

  • 民法第203條(5%):適用於雙方「未約定」利率,但法律規定應付利息時的「標準配備」。

債務人的「提早還款權」:民法第204條的保護機制

《民法》第204條:「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嚴禁巧取利益:民法第206條的防堵條款

《民法》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的約定利息以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這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換個名目」來規避民法第205條的利率上限。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預扣利息」或「折扣金」。

複利(利滾利)的嚴格禁止:民法第207條

《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實務上,絕大多數的私人借貸契約中的「複利條款」都因不符合上述嚴格要件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台中推薦律師實務建議:民眾應如何自保?

作為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律師深知法律條文與殘酷現實之間的距離。面對利息糾紛,民眾應具備以下認知,並採取正確行動。

自保之道一:詳閱您的借貸契約(新舊法適用)

立即檢視您手中的借貸契約、本票或借據:

  1. 契約日期:確認契約簽訂日期,並釐清您「應付利息的日期」是否落在2021年7月20日之後。

  2. 利率約定:明確核對約定的「週年利率」是多少。如果是用「月息」(例如 3 分利),請記得換算成年息(3% times 12 = 36%)。

  3. 違法條款:檢查是否有民法第206條(預扣利息)、第207條(無效的利滾利條款)或第204條(禁止提早還款)的情形。

自保之道二:您多付利息了嗎?「不當得利」的追索

這是新法第205條修正後最重要的自保行動:

  • 情境:您的借貸契約(無論新舊),在2021年7月20日之後,您仍然依照舊約定支付了超過 16% 的利息(例如支付了 20%)。

  • 行動:對於您多付的 4% 利息,由於法律效果已變更為「無效」,您可以依法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訴訟,將這筆錢要回來。

  • 注意:這筆「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本身也有 15 年的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但應盡早行使。

求助之道:何時應尋求律師協助?

當您遇到以下情況時,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1. 您不確定自己的借貸契約是否合法、有效。

  2. 您被債權人以高利起訴,或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

  3. 您希望合法追回在新法實施後,您多付的超過 16% 的利息。

  4. 您面臨債權人以不法手段(如騷擾、恐嚇)催討已被法律認定為「無效」的高額利息。

在台中的法律實務中,處理這類金錢借貸的案件經驗至關重要。一位專業的台中推薦律師,能協助您精確分析法律關係,在訴訟中提出有力抗辯(如主張利息無效、本金計算有誤、利滾利無效等),或主動發動攻擊(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借貸利息常見 6 大 FAQ

Q1.  如果我已經付了超過 16% 的利息,真的可以要回來嗎?

A1. 是的。如前所述,只要您支付的是「2021年7月20日以後發生的利息」,且該利息超過 16%,超過的部分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Q2. 什麼是「法定利率」5%?跟我借錢的「約定利率」16% 有何不同?

A3. 兩者適用情境不同:

  • 約定利率上限 (16%):是您和對方「有白紙黑字約定」時,法律規定的最高天花板(民法第205條)。

  • 法定利率 (5%):是您和對方「沒有約定」利率,但法律又規定要付利息時(例如欠錢不還的遲延利息),所適用的標準利率(民法第203條)。

Q3.  朋友借錢,口頭約定 3 分利(年息 36%),他可以告我嗎?

A3. 他可以告您,但法院只會支持「合法」的部分。

  • 本金:必須償還。

  • 利息:口頭約定仍屬約定。依新法第205條,超過 16% 的部分(即 16% 至 36% 之間的那 20%),其約定「無效」。

  • 結論:法院最多只會判決您應償還「本金 + 年息 16%」的利息。

Q4. 我遇到高利貸,是不是找台中推薦律師打官司就不用還錢了?

A4.找台中推薦律師的目的,是協助您在訴訟中精確切割「合法應還的本金與利息」和「非法無效的利息」,避免您因為法律上的不利益,而背負遠高於原始借款的鉅額債務。

結論:法律是對債務人的保護,更是對契約自由的平衡

《民法》第205條的修正,絕不僅是 20% 降到 16% 的數學題,而是一場深刻的法律價值選擇。立法者明確地從過去「尊重私法自治」(即便你自願付高利,法律也不主動干預)的立場,轉向了「強化債務人保護」(法律主動宣告高利約定無效,並賦予你追回的權利)。

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律師。我必須提醒所有民眾,法律是對懂法之人的保護傘。無論您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應深刻理解 16% 上限、無效的法律效果,以及《民法》第203條至第207條共同構築的利息規範體系。切勿因一時的資金需求而簽下顯失公平的契約,更不應在權利受損時,因為誤解法律而放棄了自保與求助的機會。

如果您或親友正面臨借貸契約、本票裁定、高利貸或不當得利追索等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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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台中的專業律師團隊,為您解析複雜的法律關係,捍衛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