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別人總是拿不回來,別總是當冤大頭,強制執行步驟一次搞定
- 何謂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就是借錢給他人,當該他人(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就可以透過法院,強制債務人還錢。 - 強制執行的流程:
強制執行就是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後,繳納執行費向法院聲請查封、扣押債務人之財產。
流程圖:
取得執行名義 → 查詢債務人財產 →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執行名義有以下幾種:
- 支付命令: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倘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10日後無異議,債權人即獲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 已確定勝訴的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 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
- 依公證法規定,可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法院認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
- 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
- 查詢債務人財產:
持上述執行名義及個人證件可至國稅局及地方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財產。 -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所需準備之文件:
- 執行名義。
- 債務人財產資料。
- 強制執行聲請狀。
- 強制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金額千分之八。
如聲請執行債權金額為10萬元,執行費就是800元。
- 所需準備之文件:
- 強制執行聲請狀於司法院或各級法院網站都可以下載。
- 強制執行聲請狀所列可得執行之財產:
- 向國稅局及地方稅捐機關查得之財產,如不動產、薪資、郵局或銀行存款。
- 倘若未查得財產,也可以於聲請狀內請求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
通常可聲請調查勞保資料、證券集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
- 查得財產後之處理:
- 查封、扣押:不動產、動產、薪資、存款可先查封和扣押,讓債務人無法轉移。
- 變價、發收取、移轉命令:不動產可以拍賣之方式變價,薪資及存款可以直接發收取或移轉命令。
- 受償:不動產部分債權人可就拍賣所得之價金受償,薪資可依移轉命令向債務人所就職之單位請求移轉(薪資通常不能扣全部,只能扣三分之一),股票部分可以由法院向特定機關變價後收取價金、存款則可以直接持收取命令向郵局及銀行收取。
- 不得強制執行之財產:
- 勞工退休準備金、退休金。
- 社會福利津貼、補助金。
- 人壽保險、傷殘保險等保險金。
- 如果債務人查無財產,應該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待債務人有財產時再聲請執行(一般債權時效為五年、本票債權時效為三年要注意在時效完成前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