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訴罪?法律上竟然沒有這種說法!?

15 11月, 2023

什麼是公訴罪?
   我們於生活中或是電視報章媒體上,有時聽到公訴罪,那什麼是公訴罪呢?其實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公訴罪這三個字,這是對比告訴乃論罪而稱呼「非告訴乃論之罪」的俗稱。 


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什麼?
   一般刑事案件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而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只有在法條有例外規定「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才會認其為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是指犯罪須經過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利之人提告,檢警機關才會進行偵辦、起訴;若有告訴權之人沒有提起告訴,則是告訴條件的欠缺,檢察官也不會主動去偵辦犯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不須經過被害人或有其他有告訴權利之人提起告訴,檢警機關只要知悉有犯罪行為,就應該主動追查。也就是說無論有沒有人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知悉可能有犯罪事實存在,就應著手偵辦,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舉一個例子例如有人搶劫,今天即便被害人沒有提告,檢警單位還是必須偵辦。

「公訴」和「自訴」是什麼?
   公訴是指當檢察官因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悉可能有犯罪事實存在後,代表國家啟動偵查犯罪,再根據偵查結果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是否提起公訴向法院起訴被告,開始訴訟程序的進行。

   在公訴程序中,因為是由檢察官負責起訴被告,所以訴訟中的兩造當事人會是檢察官及被告,而非被害人及被告。被害人除了以證人的身分出庭外,在刑事訴訟法第 455-38 條某些特定類型犯罪中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以獲得到庭陳述意見和閱卷的權利。

    自訴指的是由犯罪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的兩造當事人就會是被害人及被告,但法律規定被害人必須要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才能夠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I.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II.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III.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321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但例如已由檢察官開始偵查的非告訴乃論之罪就不能再行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I.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258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II.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