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來自警局的電話,一句「有件事想請你來協助釐清」,可能是多數台灣人一生中最接近刑事司法的時刻。在「有事好好講」的文化慣性下,多數人會選擇獨自前往,心想著「只要我行得正,沒什麼好怕的」。然而,他們不知道的是,從踏入警局偵訊室的那一刻起,一場資訊極度不對等的權力賽局,就已悄然展開。
大家好,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在我處理的無數案件中,最讓我感到惋ăpadă,莫過於看到當事人在偵查的「黃金第一小時」,因不諳法律,而在警局的「詢問筆錄」中,說出了對自己極為不利的陳述。這些在疲憊、壓力、甚至誘導下做出的回答,白紙黑字地簽名畫押後,竟成為日後檢察官起訴、法官定罪的關鍵證據,讓案件在起跑點上就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
這篇文章,我將為您揭開警局偵訊室那扇門後的祕密。我將為您深度解析,法律上「警察的詢問」與「檢察官的訊問」,究竟存在何種權力差異?為何規則看似相同,魔鬼卻全藏在細節裡?這不僅是一篇法律知識文,更是一份在關鍵時刻,能保護你和你家人的「程序自保手冊」。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因接到警局通知而感到惴惴不安,請切記,此刻的慌亂,正是風險的開端。立刻加入我的官方LINE,黃建閔律師將為您提供即時的法律策略,確保您在踏出第一步前,就已築好防線。 LINE ID: @075kqaqe
權力的第一道關卡:「詢問」與「訊問」,為何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在刑事訴訟的食物鏈中,權力的行使是有位階的。您最先接觸到的,通常不是檢察官或法官,而是第一線的司法警察。他們執行的程序,稱為「詢問」;而檢察官或法官執行的,才稱為「訊問」。
「詢問」:司法警察的調查權限
當警察因受理報案、或偵辦案件,認為您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時,他們會以「通知書」的方式,請您到場說明。這個程序,就是「詢問」。
主角: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目的: 調查犯罪嫌疑、蒐集證據。
強制力: 警察本身沒有直接逮捕您的權力。但若您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用國家的強制力,將您帶到警局。這是一個「間接」的強制權。
「訊問」:檢察官與法官的司法權力
當案件進入地檢署或法院,由檢察官或法官親自對被告發問,這個程序才稱為「訊問」。
主角: 檢察官、法官。
目的: 釐清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起訴、羈押或判決。
強制力: 檢察官與法官擁有直接的司法權力,可以簽發拘票、聲請羈押,其強度遠高於警察的「詢問」。
許多人誤以為,在警局只是「聊聊」,到檢察官那裡才算「來真的」。這是一個致命的誤判。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規定,檢察官「訊問」被告的整套嚴格程序,在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這意味著,您在警局所做的筆錄,其法律效力與重要性,幾乎等同於在地檢署的供述。
你的程序防護罩:面對詢問,你必須牢記的四大權利
當您坐在偵訊室,面對看似友善或嚴厲的警察時,請記住,法律給了您一套強大的「防護罩」。啟用它,不是在挑釁公權力,而是在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憲法人權。
權利一:罪名告知權—釐清戰場,拒絕模糊仗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詢問/訊問的第一步,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您有權清楚地知道,你今天是為了「什麼事」、可能觸犯了「哪條法律」而坐到這裡。
為何重要: 這能防止警方以模糊的「協助調查」為由,在你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刺探其他案情。若對方含糊其辭,你可以、也應該要求他們明確說明。
權利二:緘默權—閉嘴,是你的第一選擇
同樣在第95條,法律賦予您「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的權利。這是您最重要的防線。
為何重要: 在緊張與壓力下,人很容易說出不精準、甚至錯誤的話。任何一句「我猜」、「好像是」、「可能吧」,都可能在筆錄上,被記載為肯定的陳述。保持緘幕,不是心虛,而是等待律師到場,進行有效溝通的「策略性暫停」。
權利三:律師協助權—尋求專業,拒絕單打獨鬥
法律保障您「得選任辯護人」。當您被要求製作筆錄時,您可以明確向警方表示:「在我的律師到場前,我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為何重要: 律師不僅能提供法律意見,更重要的,他的在場,本身就是一種權力平衡。他能確保詢問過程合法、防止不當誘導,並協助您做出最精準的陳述。
權利四:夜間停止詢問權—保障身心,拒絕疲勞偵訊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原則上禁止司法警察在「夜間」(日沒後,日出前)詢問犯罪嫌疑人。
為何重要: 這是為了防止執法人員利用人體在夜間精神不濟、意志力薄弱的狀態,進行疲勞偵訊,取得不實的自白。
例外情況: 此原則有例外,例如:(1)您「明示同意」在夜間繼續;(2)夜間被逮捕到案,需查驗身分;(3)有急迫情況;(4)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若不符合這些例外,您可以主張停止詢問,要求休息。
筆錄的魔鬼細節:為何簽名比你想像的更致命?
詢問的終點,是一份由警察繕打的「詢問筆錄」。這份文件的簽署,是整個流程中風險最高的環節。
從口語到文字的巨大落差
您的口語陳述,充滿了猶豫、轉折與情緒,但呈現在筆錄上的,卻是經過警察「轉譯」後的書面文字。許多爭議,都源於這種轉譯的落差。
簽名前,你「必須」做的三件事
逐字逐句,要求朗讀: 不要因為不好意思或想趕快離開,就草草瀏覽。你有權要求警察將筆錄內容,從頭到尾、一字不漏地念給你聽。
核對內容,寸土不讓: 只要發現筆錄記載的內容,與你記憶中的原意有任何絲毫出入,都必須立刻提出,要求增刪或修改。這是你的權利,也是你的義務。
確認全程錄音錄影: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詢問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這份影音紀錄,是核對筆錄內容是否真實的最終保障。
一旦您在筆錄上簽名,就等於是以法律人格,為這份文件的「真實性」背書。未來在法庭上,想要推翻自己簽過名的筆錄,將會是極度困難的任務。
法律問題 FAQ
Q1:警察打電話叫我去「聊聊」,我可以不去嗎? A1:您需要先釐清是「電話通知」還是「書面通知書」。若是正式的「通知書」,無故不到,警察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若是口頭的電話通知,您可以客氣地請對方寄發正式通知書,為自己爭取尋求律師協助的緩衝時間。
Q2:如果警察不讓我請律師,或是不讓我保持緘默,怎麼辦? A3:若發生這種違法取證的情況,請保持冷靜,並在筆錄中,堅持要求記載「我要求行使緘默權,但警方不同意」或「我要求等待律師到場,但被拒絕」等字句。這些記載,將成為日後在法庭上,主張該筆錄證據能力有問題的關鍵。
Q3:夜間被逮捕,警察說要立刻問,我可以拒絕嗎? A4:若屬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您必須配合。但查驗完身分後,若無急迫情況,您仍可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的夜間停止詢問權,要求休息,等待天亮或律師到場後再進行。
Q4:筆錄內容我覺得怪怪的,但警察一直催我簽名,說大家都在等我,我該怎麼辦? A5:請頂住壓力,堅持您的權利。您可以明確表示:「這份筆錄的內容與我的陳述有出入,在我確認修改完成前,我不會簽名。」您的謹慎,是保護自己不被冤枉的最後一道防線。
Q5:如果突然接到警局通知,我該如何快速找到可以信任的律師? A6:請將專業律師的聯絡方式,當作您手機裡的「緊急聯絡人」。平時就應了解,哪些律師在刑事領域有豐富的經驗。一位能提供「夜間陪偵」服務的台中推薦律師,更是您在遭遇緊急狀況時,最可靠的法律後盾。
在權力不對等的賽局中,知識就是力量。您在警局偵訊室裡的每一個決定,都可能深刻影響您未來的人生軌跡。法律賦予您的程序權利,不是束之高閣的法條,而是您在面對國家機器時,最堅實的盔甲。
我是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