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專精於民事侵權與損害賠償訴訟的台中律師黃建閔。隨著毛小孩成為家庭重要成員,在公園、步道、甚至餐廳,我們都能看到飼主與寵物同樂的溫馨畫面。然而,溫馨的背後,也潛藏著不可預測的風險。您是否曾想過:「如果我的愛犬因為一時的緊張或護主心切,不慎咬傷了路人,我該怎麼辦?」、「鄰居的狗沒牽繩衝出來,造成我摔車受傷,我可以向飼主請求哪些賠償?」
寵物侵權,特別是犬隻攻擊致傷的案件,是近年來諮詢度與發生率都極高的民事糾紛。這類案件不僅牽涉到受害者身體與精神上的痛苦,也讓飼主承受著巨大的法律與道德壓力。許多飼主往往因為慌亂、不諳法律,或受害者提出「漫天要價」的賠償金額,而不知所措,最終導致原本可以和解的糾紛,演變成曠日廢時的訴訟。
身為律師,我處理過許多這類案件,深知其中的法律細節與談判關鍵。今天,我將以這篇文章,為所有飼主與潛在的受害者,提供一份最完整的法律指南。本文將從法律基礎、賠償範圍、飼主的抗辯理由,到如何預防與應對,進行全面性的解析,幫助您在不幸遇到狀況時,能冷靜、合法地處理,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若您正被相關案件所困擾,歡迎隨時加 line: @075kqaqe
為何寵物闖禍,主人就要買單?
在討論賠償項目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一個核心的法律概念:
法律的基礎:《民法》第 190 條的嚴格規定
我國《民法》第 190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盡相當之注意管束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析:
這代表,一旦您飼養的動物(不只是狗,貓、鳥、兔子甚至倉鼠都算)對他人造成了損害(例如咬傷、抓傷、驚嚇導致摔倒),法律就「直接推定」您有過失,您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我已經很小心了」有用嗎?——「已盡相當注意」的免責抗辯
法律還是給了飼主一條免責的機會,就是條文但書所說的「已盡相當之注意管束者」。但是,必須非常誠實地告訴各位,在司法實務上,飼主想靠這條來「完全免責」,是有難度。
法院在判斷飼主是否「已盡相當注意」時,會用非常嚴格的標準來檢視,例如:
外出時是否使用牽繩或嘴套? 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嘴套)。即便您的愛犬平時溫馴,但只要是中大型犬隻,未上牽繩就幾乎會被認定為「未盡注意義務」。
牽繩的長度與掌控力是否足夠? 即使上了牽繩,但若牽繩過長,或飼主體格無法有效控制犬隻暴衝,仍可能被認為注意不足。
飼養環境是否安全? 在家中,門窗是否確實關閉,圍籬高度是否足以防止犬隻跳出?
法院的邏輯是:「如果您的管束沒有任何瑕疵,那損害又是如何發生的呢?」因此,在絕大多數案件中,飼主最終仍需負擔全部或部分的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大解析:除了醫藥費,還能要求什麼?
一旦飼主的賠償責任成立,接下來的戰場就是「賠償金額」。受害者可以依法請求的損害賠償,主要分為「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兩大類。
財產上損害:所有「花出去的錢」與「賺不到的錢」
這部分是有形的、可以提出單據證明的損失。主要包含以下幾項:
醫療費用:
範圍: 從被咬傷當下的急診、後續的回診、換藥、施打破傷風或狂犬病疫苗、購買藥品器材,到後續的復健、物理治療等費用,都包含在內。
必備文件: 所有醫療院所開立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診斷證明書。這是請求賠償最重要的基礎。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範圍: 指因為受傷而額外支出的費用。最常見的就是「交通費」(往返醫院的計程車費)與「看護費」。
不能工作的損失(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範圍: 指被害人因傷住院或在家休養,導致無法工作而損失的薪水。
物品損壞的費用: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的請求
這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因為身體受傷所承受的痛苦、恐懼、焦慮,以及後續因疤痕、失能所造成的心理創傷,都可以向飼主請求金錢賠償。
精神慰撫金如何衡量?
這部分沒有固定的公式,也是勞資雙方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法院在決定金額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例如,加害者(飼主)與被害者的職業、收入、財產狀況。
加害(過失)的程度: 飼主是完全沒上牽繩,還是有牽繩但被掙脫?過失程度會影響賠償金額。
被害人所受的痛苦程度:
傷勢的嚴重性: 是輕微的破皮,還是深及肌肉的撕裂傷?神經、韌帶是否受損?
受傷的部位: 傷口是否在臉部等重要外觀部位?是否會留下永久性的疤痕?
後續的影響: 是否因此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例如看到狗就害怕?是否影響到日常生活或社交?
身為一位台中推薦律師,如果有需要可以與我們連繫。
寵物侵權法律常見問答 (FAQ)
Q1: 受傷的不是「人」,而是對方的「寵物狗」,我也要賠償嗎?
A1: 是的,需要。在法律上,動物被視為「物」,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因此,您的狗咬傷了對方的狗,等同於「毀損他人之物」,您應對其寵物的「醫藥費」負賠償責任。
Q2: 對方也有挑釁我的狗(例如:一直瞪牠、作勢要打牠),我可以完全不用賠嗎?
A3: 您可能無法「完全免責」,但有機會「減輕」賠償責任。這在法律上稱為「與有過失」。若您能證明對方對於損害的發生,自己也有過失(例如挑釁、無視「內有惡犬」警告標示而闖入),就可以向法院主張依據《民法》第217條,減輕您的賠償金額。
Q3: 除了民事賠償,飼主還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嗎?
A5: 有可能。如果飼主是「故意」放任犬隻攻擊他人,或「明知」自己的犬隻有高度攻擊性,卻在公共場所完全不設防,導致他人受傷,檢察官可能認定飼主有「間接故意」或「過失」,而依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起訴。此罪雖不重,但會留下刑事前科,不可不慎。
結論:愛牠,就請管束牠,責任與關愛缺一不可
飼養寵物,帶給我們無限的療癒與陪伴,但這份喜悅的背後,是沉甸甸的法律與社會責任。對寵物的愛,不應只體現在餵養與玩樂,更應體現在確實的管束與對他人的尊重上。多一分注意,繫上一條牽繩,就可能避免一場糾紛、一個傷害。
若不幸意外真的發生,請不要慌張或逃避。誠懇的態度、合法的處理程序,是讓傷害降到最低的唯一途徑。
如果您在台中地區,不幸身陷寵物侵權的糾紛,無論您是飼主或受害者,都請記得,法律是解決問題的工具,而非激化對立的武器。身為一位長期處理各類損害賠償案件的台中推薦律師,黃建閔律師能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分析、協助您進行有效的協商,並在必要時代表您進行訴訟。歡迎隨時加 line: @075kqaqe,讓專業的法律守護您與您的毛小孩。